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Week11-12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一:潘志超

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Week11-12問題思辨一

國片【不能沒有你】根據台灣真實故事改編。
父親不能夠和女兒在一起,甚至連報戶口、上小學都幫不上忙。
為什麼?
請找出電影改編的真實故事、判決,然後說說看為什麼!

【不能沒有你】電影欣賞

婚姻親屬繼承上課投影片

婚姻、親屬、繼承的上課PPT,請下載

親等計算

民法上的親戚也哪幾種?親等如何計算?
參考親等計算表。按圖索驥即可。
親等計算表

婚姻親屬繼承課前閱讀

(一)溫世仁婚外情引發遺產爭奪戰
(二)老婆跟別人生小孩,自己當現成老爸
(三)不孝!會喪失繼承權嗎?
(四)外遇對象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五)羊肉爐毀婚姻,小孩姓啥吵三年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Week10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Week10-1金牌得主:可雲、彩霞、思穎
問題思辨Week10-2金牌得主: 怡文
問題思辨Week10-3金牌得主:

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問題思辨week10-3

講ㄧ段您自己親身經歷的事件,說說看該事件屬於哪一種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你當時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現在你將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問題思辨week10-2

林宅失火,屋主一家人出國渡假,鄰居甲衝進火場救援。甲雖然被火紋身,但還是積極搶救財物,過程中為閃避火焰,撞壞部分古董瓷器。事後,屋主不但未感謝幫忙,反而向甲要求賠償。請問甲如何主張其法律權益?

問題思辨week10-1

閱讀以下報導文章,從法律角度,說說你的看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5/today-so8.htm

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6/07/19/80280.html

債權債務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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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債權債務

契約,可分為廣義契約和狹義契約。廣義契約係指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的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和身份契約。狹義契約則單指以發生債的效果為目的的合意。契約是生活上經常遇到的法律關係,例如:買東西(買賣契約)、送禮(贈與契約)、租房子(租賃契約)、借東西(使用借貸契約)、借錢(消費借貸契約)…等等。只要當事人彼此間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合意),不論明示或默示,都會成立契約。例如:開車到付費停車場停車,車主和停車場主人雖然都沒有口頭或書面明示出借與借用的意思,但是雙方都有出借停車空間與付費停車的意思表示,只不過沒有明示出來罷了,因此,默示也可以成立契約關係,只要雙方合意。民法規定的契約種類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僱傭、承攬、旅遊、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合夥、合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人事保證等。不過,只要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可以成立其他各式各樣的契約,並不限於民法規定的契約種類,例如半賣半送的契約,既不屬於買賣契約,也不屬於贈與契約,但只要雙方合意,而且契約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這個契約就可以成立。
以下介紹幾種生活上較常遇到的契約:
(一) 買賣契約:買受人支付價金,出賣人讓買受人取的標的物權利(通常是所有權)的契約。買賣契約最常見的糾紛是買到有問題的東西,法律上稱為「物的瑕疵」,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二) 贈與契約: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的契約。贈與契約有以下幾點特殊之處:
(1) 贈與物移轉權利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可以後悔,也就是「撤銷贈與」。但是,如果贈與契約經過法院公證或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那麼贈與人就不可以反悔囉。
(2) 贈與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的責任。舉例來說,甲表示要贈送賓士車給乙,但完成移轉登記之前,不小心把車給撞壞了,甲因為不是故意撞壞車子,也不是重大過失(只是不小心),所以甲不需要對乙負擔賠償或修車的責任。
(3) 贈與人不需對贈與物或權利的瑕疵負擔保責任,除非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才需要對受贈人因為瑕疵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三) 租賃契約: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民法特別規定如下:
(1)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必須書面訂立契約,否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2) 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承租人的權益不受影響,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不過,這個原則只適用於「租期五年以下的定期租賃」或是「經過法院公證」的租賃契約
(3) 租賃物的修繕與稅捐,依民法第427條和429條規定,出租人必須負責。
(4) 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滅失,承租人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嗎?關鍵在於承租人的過失程度。當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時,就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只是過失或者無過失,就不需要負責。
(四) 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以物交付借用人,約定借用人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借用物的契約。使用借貸契約有以下特性:
(1) 使用借貸與贈與有類似的特性,例如,除非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人借用物瑕疵,否則借用人因為借用物的瑕疵而受到損害,貸與人不用負賠償責任。
(2) 返還借用物:借貸期限屆滿,貸與人可以要求返還借用物。至於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可以根據使用借貸目的已經完成,要求返還借用物。另外,如果無法依照借貸目的來認定期限時,則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3) 以下情形,貸與人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因為不可預知之情事,貸與人需使用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擅自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借用人怠與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借用人死亡。

(五) 消費借貸契約:貸與人移轉金錢或其他物的所有權給借用人,雙方約定借用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返還的契約。一般的借錢,就是屬於消費借貸契約,貸與人可以依契約明定的期限,要求借用人還錢,相對地,借用人必須在契約期限內還錢。如果雙方沒有訂明借錢期限,則貸與人可以訂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要求借用人還錢。
(六) 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
僱傭契約,是指約定受僱人在一定期間或不一定的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的契約。由於受僱人是接受僱用人的指示提供勞務,所以受僱人因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要跟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攬契約,是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契約。由於承攬人只要在期限內完成與定作人約定的工作內容,過程並未受定作人指示,所以,承攬人因為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定作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任契約,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受任人同意處理的契約。
僱傭契約、承攬契約和委任契約,都是屬於勞務給付契約,不過,僱用契約和承攬契約都是有償性質,委任契約則可以是有償或無償性質。再者,僱傭契約強調「勞務的提供」,承攬契約重視「工作的完成」,委任契約則強調「事務的處理」。例如,低階職員與公司間屬於僱傭契約關係,經理與公司則屬於委任契約關係
(七) 和解契約: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八) 保證契約、人事保證契約:
保證契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債務責任的契約。人事保證契約,當受僱人因為職務上的行為,而應該對僱用人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付賠償責任的契約。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因為他人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有不同的類型: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權利」等三個要件。例如,兩車相撞,甲車超速闖紅燈,與乙車相撞後受傷。雖然甲車車主的身體權、財產權受損,但是乙車車主謹慎守法,並無故意或過失,所以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生獲得病人同意,實施截肢手術,雖然有截斷病人肢體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但是因為並非「不法」行為,所以也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這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僅限於「故意」,手段則限縮為「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但是不限於侵害「權利」,只要是法律上的利益都可以。例如,甲故意仿冒乙使用多年但未註冊的商標,雖然因為沒有註冊,所以乙並沒有該商標的法律權利,但是甲明知而故意仿冒商標,顯然背於善良風俗,因此對於乙所遭受的利益損失,仍應負責賠償。

不當得利

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或雖有法律上原因,但已不存在」的情況下所獲得的利益。受損害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例如,五歲男童贈送幼稚園老師價值一萬元筆記型電腦,男童父親可以請求該老師返還不當得利,因為男童無行為能力,必須父親代為行使法律行為,該贈與行為無效,幼稚園老師獲得利益而無法律上的原因,屬於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

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例如,甲在東區逛街,路人乙突然昏倒,甲好心協助乙就醫,繳付醫療費用3000元。甲對路倒的乙,並無協助送醫的義務,而且未受委任,純粹因為好心助人,這就是所謂的無因管理。根據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人(甲)為本人(乙)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其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不過,無因管理必須「適法」才可以請求本人給付,也就是說,管理事務必須有利於本人,並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前例中,乙昏倒路旁,雖未明示甲協助送醫,但依常情推斷,可以推知乙會請求或同意任何人將他送醫治療,因此,甲的行為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債的概念

債兼指債權和債務,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法律關係。給付的形式有很多種,包括金錢、物品、勞務、不作為等等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例如,甲以ㄧ百萬元的代價請乙設計線上遊戲,言明設計完成後三個月內不得再為其他人設計線上遊戲。契約中的「給付」,包括「ㄧ百萬元」、「線上遊戲程式」等金錢和物品,以及「三個月內不再替其他人設計線上遊戲」的不作為。
債發生的原因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和契約等等。

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Week8金牌得主

Week8-1,只有兩位作答,而且是較少光臨網站的護理科同學,特別鼓勵她們(怡文、育稜),都給金牌一張。

Week8-2,可惜,沒人全部答對。金牌得主,從缺。
正確答案如下:
一、甲在乙的土地上種蘭花。請問蘭花是誰的?
( )甲 (*)乙
理由:
蘭花是土地購成的一部份。土地是乙的,蘭花是土地構成的一部分,所以蘭花是乙的。

二、母豬生小豬,小豬是母豬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理由:
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三、媽媽生小孩,小孩是媽媽的天然孳息。
( )對 (*)錯
理由:
天然孳息是【物】的概念,不適用於【人】

四、甲向乙買車,雙方在2月1日上午9點簽約,言明三天內交車,請問最慢須在何時交車?
(※)2月4日晚上12點 ( )2月4日上午9點 ( )2月3日晚上12點前
理由:
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言明三天內交車,表示是以【日】來計算,依據民法規定,始日不計算,也就是2月1日這一天都不算在內,因此,交車日是2月2日起算三天,2月4日晚上12點是交車的最後期限。

五、借據:「大雄茲向胖虎借新台幣伍千元正,該借款6000元正,應於9月20簽發票面金額肆千元的支票給胖虎,以清償全部借款。」請問大雄到底要還多少錢?
( )5000元 ( )6000元 (*)4000元
理由:
以文字的最低數額為準。

六、小欣18歲考上大學,外祖母贈與一棟房屋,要求其離開父親與她同住。不過,該屋被祖母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而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小欣父親可以反對嗎?(*)可以。 ()不可以。
理由:
要求小心離開父母,並非純受利益之贈與,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同意。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問題思辨Week8-2

全部正確而且速度最快者得金牌

一、甲在乙的土地上種蘭花。請問蘭花是誰的?
( )甲 ( )乙

二、母豬生小豬,小豬是母豬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三、媽媽生小孩,小孩是媽媽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四、甲向乙買車,雙方在2月1日上午9點簽約,言明三天內交車,請問最慢須在何時交車?
( )2月4日晚上12點 ( )2月4日上午9點 ( )2月3日晚上12點前

五、借據:「大雄茲向胖虎借新台幣伍千元正,該借款6000元正,應於9月20簽發票面金額肆千元的支票給胖虎,以清償全部借款。」請問大雄到底要還多少錢?
( )5000元 ( )6000元 ( )4000元理由:

六、小欣18歲考上大學,外祖母贈與一棟房屋,要求其離開父親與她同住。不過,該屋被祖母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而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小欣父親可以反對嗎?( )可以。 ( )不可以。

問題思辨Week8-1

回答以下問題,質量俱佳者得金牌
題目:
鏈結一篇報導或者影片,簡單說明該事件涉及的法律概念或名詞。

民法總則2-2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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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與期間的計算

「期日」是指某個時間點,可以是「2月1日」,也可以是「2月1日下午4點11分」。

「期間」則指一段時間,如2月1日到3月1日。
期間的起算,依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起始日不算入。

所以,甲在1月1日向乙借款,言明3日內清償,由於起始日不算入,所以甲應該在1月4日結束前還錢。如果甲在下午1時向乙借款,言明在3小時內還錢,那麼從下午1時起算,甲應在下午4時前還錢。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

單獨行為: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如認領、拋棄繼承。
契約行為:法律關係因當事人雙方相互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買賣、租賃。
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需為對價給付。如買賣。
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無需為對價給付,如贈與。
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
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符合一定方式(簽名、書面、登記),如: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760: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除了(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權利義務標的適當、確定、合法之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沒有瑕疵。

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七歲以上但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

意思表示的意義是:「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完整的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期望,外部行為以及清楚知道表示以後的法律效果。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名詞分別是: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如果欠缺其中一項,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法律行為就不成立。例如,老王演舞台劇向阿珠求婚,不管多麼逼真生動,求婚的法律行為不成立,因為老王雖然有求婚的「表示行為」,但是內心並沒有求婚的「表示意思」,老王求婚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Week7金牌得主

薛可雲、潘志超、蔡福春、蔡博承、駱聰修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7-3

權利車,很便宜。但是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

問題思辨Week7-2

1.觀賞影片
2.發揮想像力,設想幾個跟【行為能力】有關的狀況,分析相關法律問題。
例如:
a.可以結婚嗎?婚姻效力如何?
b.婚後反悔,怎麼辦?
c.父母在法律行為中扮演的角色?
d.離婚後法律行為的行使?
等等....發揮想像力吧!

問題思辨week7-1

小明在摩托車行以8000元買了一輛二手車。警察路檢時,發現該車為贓車。試問:
1.原車主可以請求小明返還機車嗎?
2.小明有刑事買賣贓物罪的適用嗎?

民法總則2-1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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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意義與類別

意義:除了「人」以外的東西都是物,看得到摸得著的手機、房屋是「物」。看不到摸不著的也是「物」,如瓦斯。要了解「物」必須了解「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說明如下:
類別:
1. 動產與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67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包括:
(1)土地的成分(砂、石、礦)
(2)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植物、樹木或農作物等等。
(3)土地定著物,如房屋、軌道設施等等。
動產」則為不動產以外的所有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取得、設定、喪失與變更,方法不同。原則上,不動產採「登記」,動產用「交付」。

2.主物與從物:主物與從物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物」,從物不是主物的構成部分,但是有幫助主物發揮完整功效的作用。例如,引擎是汽車的構成部分,汽車是主物,但引擎不是從物。不過,備胎是汽車的從物,它獨立存在,不是汽車構成的一部份,卻是汽車很有效用的附屬品。

3.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來的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依民法第69條規定,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初產物」;法定孳息則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效益」。孳息權益由誰收取呢?依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人的能力與人格權

意義:法律上具備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資格的個體,稱為人。
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何謂出生?通說採「獨立呼吸」,亦即胎兒須從母體分離獨立,而且能獨立呼吸。胎兒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能力,但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也應享有權利能力呢?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只要符合(1)將來胎兒順利出生;以及(2)對胎兒有利等兩個條件,尚未出生的胎兒,仍然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但並不表示當然也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得獨立依照自己的意思而取得權利擴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只有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

自然人行為能力,可以區分為
(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的成年人,以及未滿20歲的已結婚者。
(2)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7歲或者被宣告禁治產的人。
(3)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的人。
(4)特別行為能力:就某種人之某種行為,特別規定其能力。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同意」、「男滿17歲,女滿15歲,可以訂婚。男18歲,女16歲,可以結婚」、「16歲以上可以訂立遺囑」等等。
至於民法的責任能力,是指法律上可以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資格)。依照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總之,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法定代理人已經盡了相當的監督責任而無過失。

「人格權」:關於人的存在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者賠償人格權所受損害。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貞操、隱私、姓名…等等。

民法總則--法例

法例:民事法規所適用的共同原則。
1. 文字的使用、簽名與簽章:法律行為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某些行為,為求慎重,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但是,當事人不會寫字,如何補救,使其完成法律行為呢?民法第3條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2. 確定數量的準則:數量記載前後不符,致生爭議,如何解決?民法第4條第5條規定,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數量,如果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由法院確認當事人原意,如果法院亦無法確認時,則以文字表示的最低數額為準,如果不是以文字表示數量,則以號碼(數字)的最低額為準。

民法的意義與原則

民法的意義與內容:
民法是規範私人之間日常生活關係的法律,而所謂的日常生活關係,主要包括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

民法典共五編、兩大法體系。債編與物權編形成財產法體系,親屬編與繼承編規範身分法體系。總則編,則為民法的基本規定,內容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

民法債編以契約為重點,物權編以所有權為基本。因為,物資的支配與享用,以「所有權」為基礎,經濟往來而生財產變動的生活關係,則藉由「契約」形成。也就是說,財產關係主要由所有權和契約形成。

身分關係包括夫妻婚姻、父母子女、姻親血親等親屬關係,以及親屬間財產變動的繼承關係,分別由民法的親屬編和繼承編詳細規範。

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法為私人之間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屬於任意法,僅當作私人間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的補充。
2.民法亦有強行法的規定,例如結婚採取登記制,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不成立。
3.關於損害賠償,民法採取過失責任原則,亦即,有過失才有損害賠償責任。
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之間有充分自由可以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契約形式與內容,不過,違背善良風俗與強制規定的契約,無效。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Week5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Week5-1 :薛可雲
問題思辨Week5-2:潘虹伶
問題思辨Week5-3:潘志超

Week4金牌得主

Week4金牌得主:問題思辨week4-1;4-2:彩霞、聰修

得金牌的辦法:
1.在版主【踏查客】發佈的每週【問題思辨】文章中,發表意見。
2.發表的意見必須針對文章主題。
3.每篇文章,擇優選出一名金牌得主。
4.選擇標準:【正確程度、豐富深入、反省程度】
5.版主保留金牌從缺的權利。
6.注意事項:切勿抄襲轉貼。引用他人文章應註明文章出處。

犯罪與刑罰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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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適用

一、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犯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連續犯之處罰,依刑法第51條規定,一罪一判,數罪併罰。宣告死刑、無期徒刑,只執行其一。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宣告多數沒收者,合併執行。

二、刑之酌科:
依據最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科處犯罪者法定刑以外之刑。但法官得就法定刑範圍內,依據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犯罪者知識、年齡等因素,審酌裁量其刑度。

三、緩刑與緩起訴: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無前科者,得由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至於緩起訴,則係檢察官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之考量,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贊時不加起訴。緩起訴期間1至3年,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四、假釋: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且獄中表現良好,悛悔有據的受刑人,得報請假釋。無期徒刑之假釋期為15年,有期徒刑的假釋期為剩餘刑期。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假釋,再回監獄服刑,而且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假釋期滿,刑不再執行。

刑罰種類

一主刑:
亦稱單獨刑,可以獨立科處,也得與他刑併科或易科,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得加重至四月)、罰金。

二、從刑:
又稱附加刑,附隨主刑宣告,不得單獨科處。包括:
(1)褫奪公權,剝奪公法上權利能力。包括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行使參政權資格。
(2)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

三、保安處分:
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藉以消弭反社會危險性,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包括:感化教育、禁戒、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

犯罪的類型

一、既遂犯與未遂犯:
實施犯罪行為,且發生一定結果,為既遂犯。反之,雖已實施犯罪行為,但結果終未發生者,稱未遂。未遂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得加以處罰。如刑法271條處罰殺人未遂,刑法278條處罰重傷未遂,但毀損他人文書器物未遂者,不罰。

二、單獨犯與共犯:單獨一人實施犯罪,為單獨犯。二人以上有犯罪意思聯絡,共同協力實施犯罪,為共犯。包括:
(1)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包括陰謀、預備、著手等階段。共謀者、把風者均為共同正犯。
(2)教唆犯:唆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依其教唆之罪處罰,既遂未遂與犯罪行為人同。
(3)從犯:又稱幫助犯。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故意給予精神或物質協助。前項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行為犯與結果犯:
以「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而不以侵害法益「結果」發生為要件之犯罪,稱行為犯,如誣告罪、公然侮辱罪、放火罪等。反之,結果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兼備「行為」與「結果」。

四、初犯與累犯:
初次犯罪而無前科者,為初犯。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謂赦免是指特赦或減刑,但不包括大赦。大赦係將罪與刑一併歸於消滅,視同未曾犯罪。特赦使刑免於執行,減刑,使刑期減少,但並未消滅其犯罪。

五、想像競合犯與連續犯:
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稱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例如,仍一炸彈炸死三人,另兩人斷手斷腳,即是實施一個行為,侵犯五個人的法益,觸犯殺人罪和重傷害罪,從一重罪處罰,即殺人罪。至於連續犯,則是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例如某甲沿街搶奪統一、全家、萊爾富等超商。
身分犯:行為主體僅限於具備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如通姦罪、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投票收受賄賂罪

犯罪的意義與要件

犯罪的意義:
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的情況下,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法制裁的不法行為。因此,所謂「犯罪」必須具備「行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等要件。
(一)犯罪要件
(1)行為:

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屬行為。換言之,夢遊中的無意識行為,或者是被歹徒用槍脅迫下所做的舉動,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為,即便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法益的侵害,並無構成犯罪的要件。例如:在心裡罵人王八或是夢遊無意識下的偷竊,都無法構成犯罪。
(2)該當性:
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例如,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有致人於死的行為,而且發生死亡結果。主觀構成要件則為有殺人故意或過失。依據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侵犯法益的行為,對於過失侵犯法益之處罰,必須刑法有規定才可以。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內心惡意,包括:
(a)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之事實發生,例如,甲開槍打乙腦袋,明知這樣做一定會造成某種結果,還做下去。
(b)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又稱「不確定故意」。例如,甲向一群人開槍,雖然打中某乙的機率不是百分之,但是仍可預見其可能性。
所謂「過失」,則指因為行為者疏忽,致犯罪事實發生。包括:
(a)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例如,夜間路邊停車,未打開閃黃燈。
(b)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致疏於防患而使犯罪事實發生。例如,酒醉駕車。

(3)違法性:
係指行為人沒有法律賦于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行為人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劊子手殺人沒有殺人罪,醫生切掉病人一條腿,不構成傷害罪,因為他們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a)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警察使用警械、拘提逮捕羈押人犯、執行死刑等等,或是一般人依法令許可所為之行為,如逮捕現行犯,都發生阻卻違法效果。
(b)執行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但是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必須合法而且具備法定形式,否則,執行該命令之行為,並不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c)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所謂「業務」,並非以政府許可之業務為限。如密醫切除下肢的醫療行為,屬於業務行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看其施行的醫療行為是否正當,不因為其為密醫,而直接論斷其醫療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d)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暗夜巷弄,乙被甲強抱性侵。乙以膝蓋頂撞甲之下體,致甲喪失生殖機能。屬於正當防衛,不罰。
(e)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例如,颱風致船沉沒,甲搶乙救生圈,致乙淹死。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衡酌事發現場情況,如果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則仍要處罰,但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4)有責性:
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才能夠要他對侵犯法益的不法行為負起刑事責任。例如,夢遊、心神喪失或年紀太輕等等,都無法要求行為人對犯罪行為負責。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作為犯罪主體,遭受刑法處罰的資格。一般區分為以下三種:
(a) 完全責任能力:年滿十八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不是瘖啞人。
(b) 減輕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精神耗弱、或是瘖啞者,得由法官裁量減輕其刑。
(c) 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不罰,但得施以保護處分。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案例分析】說明:

一、分組:
全班分成5組,各組從從以下範圍自訂題目,尋解法律問題:
(1)家庭生活法律
(2)住的生活法律
(3)交通生活法律
(4)消費生活法律
(5)勞工生活法律

二、方式:
剪輯、鏈結嵌入或自製一段3至5分鐘的影片或漫畫,探討相關法律問題。

三、期限:
第八週結束前繳交「案例分析計畫大綱」。載明:
(1)故事大綱
(2)法律問題
(3)預定進度
(4)分工

四、口頭報告:
依照進度表進行10-15分鐘報告。
五、學習檔案評量:
請將案例分析報告的進行過程紀錄與反省心得,整理成學習檔案,並於第 16週繳交。負責勞工生活法律的小組,學習檔案可以在報告當週繳交。

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刑法總則上課投影片

刑法總則投影片,請下載

畢業班:PPT

正常班:PPT

問題思辨Week5-3

【投案】和【自首】
這兩個法律用語的意義一樣嗎?差別何在?

問題思辨Week5-2

某報載:黑道大姊頭強押男性被害人逼債,男性被害人還不出錢,被黑道大姐強押制至賓館強姦得逞。

問題:這則報導的法律用語錯誤,請問正確用法應該是什麼?

問題思辨Week5-1

閱讀這則新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後,
思考這個問題:李慶安是詐領薪資還是貪污公款?

刑法效力

(一)屬地主義: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皆適用之。(刑第3、4條)詳言之,載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效力與主權範圍相當,目前僅適用於台、澎、金、馬等統治區域。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適用之。

(二)保護主義:侵犯中華民國國家或社會法益,不論行為人國籍或犯罪發生地,均適用我國刑法加以處罰。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刑法第5條)

(三)屬人主義:基於國家司法主權的行使,以及屬地主義的補充,凡是中華民國人民,即使在國外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才適用,輕微犯罪或犯罪發生地的國家法律不罰者,則不適用我國刑法。其次,基於保護主義的擴充,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國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時,也適用我國刑法,也就是當他進入我國領域時,就可以對其追訴犯罪加以處罰。(刑法第7、8條)

(四)外國裁判的效力: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追訴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者,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第9條)例如,我國國民陳某與吳某,赴美殺死江某,於當地被捕後,判有期徒刑十年。服刑完畢後回國,我國司法機關仍必須依法提起公訴,由法院審酌是否有再執行刑罰的必要,決定其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

刑法用語

刑法第第10條定義刑法相關名詞,說明如下:

(一)以上、以下、以內: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包含十四歲。「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二)公務員:包括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三)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四)重傷: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以及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之重傷。

(五)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六)電磁紀錄: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罪刑法定主義

意義: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無法律規定,就不構成犯罪,稱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是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處罰,甚且將被處罰者視為犯罪者,其性質不同於民事官司的兩造糾紛,因此應該嚴格遵守「沒有法律,就無犯罪,也無刑罰」原則,也就是說,不倫無道的惡行(sin),只要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論罪科刑,就不構成犯罪(crime),亦不得加以處罰(penalty)。

罪刑法定主義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明白揭示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包括下列幾項原則
(1)以成文法為法源,禁止習慣法的適用;
(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新法律不適用舊行為。但是,如果新法較舊法更有利於人民,則適用新法以保障人權,此為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從新從輕主義。
(3)禁止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規,避免比附援引、羅織犯罪。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亦即法官應該依據明確規定的刑罰種類和範圍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避免擅權專斷、侵犯人權。

刑法的意義

意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也就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處罰的法律。

廣義刑法,凡是設有刑事處罰的法規,都屬於廣義刑法。
因此,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或是設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的行政法規,都是廣義的刑法。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全係針對犯罪行為科以生命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其他行政法規,如果除了罰鍰、停業、沒入…等等行政制裁外,尚且規定刑事處罰者,也屬於廣義的刑法,如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如有違反,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即屬之。

狹義刑法,僅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不包括設有刑事處罰的行政法規。普通刑法,係指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中華民國刑法。特別刑法,則是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

普通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內容:我國刑法體系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總則編共十二章,內容涵括:
(1)法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用語定義以及刑法效力;
(2)犯罪論:犯罪要件與犯罪類型;
(3)刑罰論:刑罰總類與刑罰適用。

分則編共三十五章,詳細規定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依犯罪侵害法益類型排列,區分為:
(1)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外患、瀆職、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等(2)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賭博罪等等
(3)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傷害、墮胎、遺棄、搶奪強盜等等

20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week3金牌得主

Week3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week3-1;3-2;3-3:博承、可雲、志超

得金牌的辦法:
1.在版主【踏查客】發佈的每週【問題思辨】文章中,發表意見。
2.發表的意見必須針對文章主題。
3.每篇文章,擇優選出一名金牌得主。
4.選擇標準:【正確程度、豐富深入、反省程度】
5.版主保留金牌從缺的權利。
6.注意事項:切勿抄襲轉貼。引用他人文章應註明文章出處。

金牌得主公布--week2

金牌得主:
http://david-lawlife.blogspot.com/2009/09/week2_14.html

上課投影片--法律適用與法律制裁

法律適用與制裁的PPT

畢業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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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辨week4-2

壹、當你發現法律問題疑難的時候,你如何找出答案和解決方法?

問題思辨week4-1

經過這四個禮拜的學習,我對【法律】的看法有改變嗎?
1.哪些法律知識跟我未上課前的看法不ㄧ樣?
2.哪些法律知識是我以前不知道的?

法律制裁

壹、法律制裁的意義:
國家公權力機關,透過強制力加諸違反法規者的不利益。包括: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與行政制裁。

(ㄧ)刑事制裁:
對於年滿十四歲,且心神健全者,因其故意或過失觸犯刑罰法規,國家對其施加的制裁。刑事制裁包括「刑罰」與「保安處分」,前者如死刑、有期徒刑、罰金、沒收、禠奪公權等等。後者主要是針對某些犯罪者或犯罪行為,縱然處以刑罰,仍需採用其他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危險性,或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如: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吸食毒品人之「禁戒」,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等等。

(二)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包括對一般人民與公務人員之制裁。行政制裁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處罰之要件,種類繁多,共約160餘種。對一般人民之行政制裁,如罰鍰、停業、停工、拆除、撤銷登記、拘留、申誡、沒入。對公務人員之行政制裁,如撤職、停職、免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依據釋字第二七五號:「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制裁以推定過失和行為人舉證責任為原則。

(三)民事制裁:
私人法律關係牽涉公益或無法由當事人妥善解決時,國家介入之強制措施。包括(1)損害賠償: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2)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3)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法人之宣告解散;(4)權利剝奪:民法第1090條親權之剝奪;(4)管收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2條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法律適用的原則

壹、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由各級法院為之,不受干涉,但須遵守以下原則:
1. 不告不理:除非有人提出告訴,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
2. 不得以法律有瑕疵而拒為裁判:民法不明不備,法官要解釋、類推、補充或造法後據以裁判。但刑法不明不備時,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只能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才得以論罪科刑,否則,行為雖然不倫無道,被社會所共同唾棄指責,但仍不得對之施以罪刑。
3. 依法審判,且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我國各級法院法法官並沒有違憲審查權,對於可能牴觸憲法的法令,法官只能暫停訴訟程序,將該法律聲請大法官解釋,等是否牴觸憲法疑慮澄清後,再依法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各級法院法官不可以自己認定法令違憲而拒絕適用。
4. 法庭以外處所不得裁判:法官和法庭是彰顯法律權威公信的兩項要件。只有法官才可以對犯罪者審問和處罰,而法官則必須在法庭內才可以行使審判權。
5. 一事不再理:訴訟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就不得再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定紛止爭的目的,將永遠無法達成。所謂裁判確定,係指當事人不再上訴,或者是裁判已經是最終審級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前後兩案件內容完全一致、(2)需為有效的實體裁判、(3)須為本國法院的判決,換句話說,同一犯罪行為未經有效的實體裁判,當然可以再為審理裁判,或者該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國領域,且雖經外國法院判罪處刑,但仍得再由本國法院審理裁判。此外,如果審判違背法令,當事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如果發現證物偽變造、證言虛偽誣告,或者發現新證據,則可以提起再審,藉此動搖已經確定的裁判。

貳、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受到層層節制,不像司法機關各級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但行政機關仍有以下適用法律原則:
1. 無待請求,主動適用:依法行政,主動適用,無待人民請求。
2. 接受上級指揮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對於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雖然可以陳述意見,但有服從的義務。不過,上級機關命令如果顯然違法,下級機關則無服從的義務,例如:上級命令之行為非屬下級職掌之事項,或命令欠缺法定方式與程序。
3. 適用法律,可以發布命令:法律通常僅規定原則,而未能對所有細節詳細規定,因此各國均允許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另行頒布命令,以補充執行程序與相關細節。
4. 便宜處分、自由裁量: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就執掌事項自由裁量、便宜處分。

叁、法規範的適用原則
1.強行法與任意法的適用原則:
法律概有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別,強行法事涉公益,不顧私人意思而必須強行適用,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多為強行法。例如甲殺害乙未遂,乙雖然願意原諒甲,但刑法殺人未遂罪仍應強行適用。至於刑法「告訴乃論」罪刑,如傷害、毀謗、公然侮辱等,則屬任意法,是為強行法的例外。任意法事涉私益,僅在私人間無特別約定時才適用,亦即法律雖有規定,但可以允許當事雙方另為約定,只要雙方無異議,雖然違反該任意法,其行為仍然有效。民法多為任意法,但也有例外。例如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就是屬於強行法。

2.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適用原則:
法律另有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實體關係。如民法、刑法。程序法規定運用及實施權利義務的方式和程序,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實體從舊,程序重新」原則,新法規生效前發生之行為,有關實體上之事項,原則上不適用新法規,而適用行為時有效之法規,稱為「實體從舊」或不溯既往原則。至於程序上之事項,則適用新法規,稱為「程序從新」原則。

3.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原則:
所謂普通法,是指適用於全國一般地域、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至於別法,則是指僅適用於特定地域、特定人民或特定事項的法律,如:陸海空軍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之處罰,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無規定時,始適用普通法,這稱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的意義:
檢驗現實生活現象是否與法規範各別要件相符,而有法律效果的過程。也就是說,必須包括四個過程:
壹、確定法律意義內容;
貳、證明行為事實存在;
叁、檢驗事實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肆、裁判或行政處置。

茲說明如下:
壹、確定法律意義內容
某甲詛咒別人被車撞死,結果人真的被車撞死了,某甲是否犯了殺人罪?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確定刑法所謂「殺人」的意義是什麼?其構成要件有哪些?因此,搞清楚法律條文的意義和內容,是法律適用的第一步。同樣的,要判斷某甲皮包到底是被強盜還是搶奪,也必須先確定強盜罪與搶奪罪的意義內容。

確定法律意義與內容的方法有「解釋」、「具體化」和「補充」。

(ㄧ)解釋:解釋法律的方法有許多種,例如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目的解釋和比較法解釋等等,目的都在使法條內容完整、意義明確。
(1)文義解釋,係單獨針對法律條文文字,確定其意義。例如: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單獨針對「出生」、「死亡」解釋,確定其意義。
(2)論理解釋,由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和系統,考量整個規範的意義關聯所做的解釋。例如:「領土」,擴充解釋為領陸、領海、領空。「禁止垂釣」,因舉輕明重,當然解釋為網魚也在禁止之列。「重型車可通行」,因舉重明輕,當然解釋為小車也可通行。「滿二十歲為成年」,反面解釋為「不滿二十歲,為未成年」。
(3)目的解釋,依立法目的而為之解釋。例如:「妻冠夫姓,贅夫冠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立法目的在解決夫或妻何者為兩者共同之姓,因此,所謂「另有訂定,不在此限」並不是說可以用第三姓氏作為夫妻共同姓氏。
(4)比較法解釋,參考外國立法例、判決或學說所作的解釋。


(二)具體化: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依據判例或學說見解,加以具體化或類型化。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顯失公平」、「公序良俗」等等。

(三)補充:透過「類推」、「目的限縮」、「法律續造」等方法,填補法規漏洞,使法律能適用於具體案件。
(1)類推,針對立法疏漏未予規定之事項,適用性質與構成要件類似的現有法律規定。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類推適用至「以欺瞞方式表示不具瑕疵」之情形。另外,將數個法律導出的共同原則,適用於法律未規定的案例事實。如:僱傭或合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均得因破壞互信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即時終止契約,此一原則可以類推適用至民法未明文規定的其他繼續性之債的關係之具體案件,如租約。
(2)目的限縮,將法律適用範圍,由目的上予以限制,使法律結果不適用特定類型之案件。例如: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如果僵化依據法條文字,則某甲送給三歲兒子的法律行為應該無效。但是,民法第106條的立法目的在保護被代理人,而非限制被代理人的利益。顯然,民法第106條立法時應對「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未成年人為贈與」作出例外規定,卻疏漏未加規定。對此,則透過「目的限縮」的法律補充,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未成年人為贈與之法律行為有效」。
(3)法律續造,面對無法可用的情況時,法官本於法理創造新法以解決問題,又稱「法官造法」。但是,依權力分立原則,法官適用法律而立法者制定法律,本係兩個不同範疇的行為,法官造法有可能混淆權力分立原則,也使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期姓產生動搖,因此必須格外謹慎。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如被選為判例,則公認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下級法院判決必須受其拘束,是為我國法官造法的環境和具體實例。

貳、法律事實的認定:證據與舉證責任
(ㄧ)證據: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資料,一般區別為「人證」和「物証」,包括:
(1)人證: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的證言;
(2)鑑定:鑑定人陳述之特別知識、技能或經驗法則;
(3)書證:文書記載之內容;
(4)勘驗結果:勘驗證物之結果。

(二)證據力:証據與待證犯罪事實之間關係的強弱,稱為證據力,又稱證明力或證據價值。至於證據能力,又稱證據資格,例如,刑求取得的犯罪自白,不論其真實程度與證據力強弱,不具備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明犯罪事實的依據。以下三種情形,屬於無證據能力:
(1)刑訴第158-3條:證人、鑑定人未依法具結。
(2)刑訴第156條:被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3)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陷害教唆」取得之證據。

(三)舉證責任: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顯見舉證責任對於官司勝訴與否的關鍵地位。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提出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為真實的義務。
(1)刑事訴訟官司的舉證責任,檢察官或自訴人,負擔舉證責任,被告有緘默、拒絕陳述的權利。例如刑訴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訴第156條「…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犯罪嫌疑犯可以緘默、拒絕陳述,無罪推定原則把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全部交由檢察官負擔,是否會使得壞人容易脫罪?的確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如果不這樣規定,那麼沒有法律知識又請不起律師但是卻被誣告或構陷的無辜者,就很可能成為沉默的羔羊而被犧牲了。因此,現代法律制度必須在「錯放有罪」與「錯殺無罪」之間取捨,我國刑法中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緘默權和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等相關規定,就是選擇「寧可錯放,不願錯殺」。相對地,某些犯罪行為,例如貪污罪,檢察官或社會大眾可能都高度懷疑某些特定政府官員的操守廉潔,但是卻難以將之繩之以法。因此,國內許多人主張仿效香港和新加坡的肅貪精髓,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公務員財產與其所得來源不相當,又未能提出合理說明時,法院就可以「推定」該名公務員貪污,這種「推定貪污」的作法,對公務員有強力恫嚇作用,但是卻違背被告無罪推定原則,可能造成侵犯人權的後遺症。

(2)民事訴訟官司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有證明的義務。如民訴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以,在民事訴訟常有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發生,只要被告或者原告提出有利於己的事實,舉證責任就轉換到其身上。不過,民訴第277條後段也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通常,公害、醫療及消費糾紛,由於提出賠償告訴的被害人或消費者,其財力或專業知識與醫生、公司企業相較,顯然處於不利地位,由其負擔舉證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也就是不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的當事者負擔舉證責任,反由被控告者負擔舉證責任。

叁、檢驗事實行為與裁判(或行政處置)
法律規範有兩個重要部分,分別是「構成要件」和「法律結果」。構成要件是具體生活事實被抽象化後的內容,而且是法律結果的前提,但是構成要件通常並不必然會完整地規定在法律規範中。例如: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就是所謂的構成要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是法律結果。仔細看會發現,「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構成要件並不完整,省略了許多內容,該條文的完整構成要件的陳述應該是「因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以至於造成他人損害者)」,括號中的內容就是被省略的部份。
再例如,刑法第271條規定的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中的「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法律結果。同樣的,構成要件「殺人者」也省略許多內容,完整內容應該是「出自殺害他人之故意,而著手將他人殺害致死的任何行為。」
總括而言,所謂法律適用,就是透過舉證與詰問辯論過程,證明到底發生了哪些事實行為,然後根據法律規範的意義,檢驗事實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進而以裁判或行政處置,實現法律結果的過程。

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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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辨week3-3

1.在何種情況下,欠債不用還錢?犯罪不會被處罰?類似的法律規定是否合理?

問題思辨week3-2

甲被宣告死亡後,甲妻乙另與丙結婚,半年後,甲突又現身。試問,甲乙或乙丙婚姻,何者有效?

問題思辨week3-1

以下說法,哪裡錯了?
1.小明只有七歲,沒有權利接受他人財務贈與。

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

法律效力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54-160
2. 權利要即時行使--談民事消滅時效,王麗能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130
3. 消滅時效,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消滅時效
4. 葉雪鵬,追訴權時效修正,想逃刑責更難了!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1556&print=1
5. 通姦罪的追訴時效,HOTLAW法律熱網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article_id=9374860

二、法律效力的意義與根據
1. 法律效力的意義:
有效:法律對行為有拘束力,對違法行為發生制裁或處罰效果
實效:法律真的被遵守的程度。
2. 法律效力的根據:法律效力的強弱,由三個因素共同構成:正當性、合法性、強制力。
正當性:法律內容合乎正義公理,一般人認為合情、合理。
合法性:法律制定過程,依據立法院三讀程序通過,並經總統依法公布正式施行。
強制力:國家機關維護法益、制裁違法行為的強制力。

三、法律關於時間的效力:
1. 有效期間:始於施行,終於廢止。
施行:(1)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2)另訂施行日期。
廢止:(1)職權廢止: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公布廢止,自公布廢止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2)當然廢止: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
2. 適用原則:
(1)不溯既往,亦即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如: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從輕及有利。例如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3. 時效制度:

指在法律上,因時間之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得、喪、變更各種效果之制度。時效制度主要為避免長期不行使法律權利,致使訴訟上舉證困難,或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有提醒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之作用。民法上有「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刑法上有「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1)消滅時效: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一般為15年。但「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之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運送費。租價。診費、藥費,報酬。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則為2年。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屆滿,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時效抗辯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為其主張。

(2)取得時效:原本不具權利之當事人,因時間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致取得、享有一定之權利。例如,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即屬取得時效之規定。

(3)追訴時效:在一定期間內未起訴犯罪者,追訴權消滅,稱為追訴時效。訴請法院對涉嫌犯罪者科處刑罰的權利,稱為追訴權。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告訴乃論罪刑:6個月。

(4)行刑時效:逾期不行使行刑權,不得再行使。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對行為人予以執行的權力,必須在期限內行使。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15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7年。

四、法律關於人與地的效力:
1. 在本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
(1)國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權;
(2)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和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

2. 在本國領域內之外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
(1)享有「治外法權」的外國人民,適用外國法

3. 在外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外國法。例外:
(1)憲法義務仍適用國內法,如兵役、納稅。
(2)民法上身分、親屬、繼承等事項,仍適用國內法。
(3)刑法如內亂、外患等侵犯國家法益之特定犯罪,受本國刑法約束。
(4)享有「治外法權」的本國人民,雖居住外國領域,仍適用本國法。

法律關係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26-36。
2. 器官移植與腦死,陳榮基,http://www.awker.com/ethics/course05.htm

二、法律關係: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 權利:確保利益實現的法力(法律上的力量)。權利受侵害之人得根據法律,提起訴訟,藉由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實現權利人之利益。
2. 義務:強制規範當事人(義務人)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力。
3. 法律關係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主體:自然人、法人。內容:權利義務關係。客體:權利義務存在之對象。如人格權的客體為權利人本身、物權之客體為物、債權之客體為特定人之行為。

三、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
1.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出生:胎兒與母體分離(出),而且能夠獨立呼吸(生)者,具備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資格,而無論其身心狀況。
3. 死亡:自然死亡:心臟停止跳動、呼吸停止進行、瞳孔對光反應消失、腦波停止。死亡宣告:失蹤達一段期間,經法院判決死亡:(a)失蹤滿七年(b)80歲以上失蹤滿三年(c)因特別災難失蹤滿一年。(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後,失蹤人突又現身,可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稱為「法律上的死而復生」。
4. 關於「出生」與「死亡」的疑點與爭論: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權利能力?怎樣才算「死亡」?由於醫學技術與器官移植需要,改變了死亡定義。以往呼吸停止後數分鐘,心跳就會終止,瞳孔對光反射就消失,人就是死亡了。但是心肺復甦術及人工呼吸器的發明,衝擊死亡的定義。某些昏迷病人長期依靠機器維持呼吸及心跳,使死亡判定發生困惑。這種昏迷病人,雖然自己不會呼吸,但靠著人工呼吸器,看起來好像還在呼吸,雖然瞳孔反射已經消失,但是心臟還在跳動!這些昏迷的病人,他們死了嗎?
5. 腦死:1987年,我國採用『腦死』作為死亡判定標準,但限於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1991年,我國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於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或醫師立即覆驗,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執行死刑規則)。

四、法人:
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後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受到法令限制,如:私法人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不得為保證人。性質上非法人所得接受的權利和刑罰,也不得接受,如自由刑、生命刑。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之法律,區分為(1)公法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公共營造物、行政法人。與(2)私法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伍、權利的種類

一、依據規範的性質:公權利、私權利
1. 公權利:基於公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如:國家的命令權、強制權、形成權、防衛權。或者,如人民的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
2. 基於私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如: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人格權、身分權。
3.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1)利益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2)從屬規範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3)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二、依據法益的種類:財產權、非財產權
1. 財產權:債權: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物權:直接支配某物的權利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
2. 非財產權:人格權:關於人的存在價值與尊嚴的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權、名譽、自由、信用、貞操、隱私、姓名、肖像。身分權:基於特定身分關係所生的權利。如:監護權、繼承權。

三、依據與主體的關係:專屬權、非專屬權
1. 專屬權:與權利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是該主體的專屬權。如人格權與身分權
2. 非專屬權:可以轉讓,不專屬於某個權利主體。如財產權

四、依據對抗的範圍:對世權、對人權
1. 對世權(絕對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
2. 對人權(相對權):只能對抗特定相對人。如,債權。

五、依據權利的作用: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
1.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客體」是指權利義務存在之對象,例如,人格權的客體為權利人本身、物權之客體為物。「支配」是指使用、收益、處分。
2. 形成權: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創設、改變或消滅某一法律關係的權利。
3. 請求權:請求他人作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例如:債權的請求權:欠債還錢。物權的請求權:返還所有物。身分請求權:履行同居義務、繼承遺產。公權利請求權:積極→119或110(受益權);消極→基本權不受侵犯(自由權)
4. 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必須經由權利人行使,才能影響原法律關係。

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week2金牌得主

得金牌的辦法:
1.在版主【踏查客】發佈的每週【問題思辨】文章中,發表意見。
2.發表的意見必須針對文章主題。
3.每篇文章,擇優選出一名金牌得主。
4.選擇標準:【正確程度、豐富深入、反省程度】
4.版主保留金牌從缺的權利。
5.注意事項:切勿抄襲轉貼。引用他人文章應註明文章出處。

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week2-3:從缺
問題思辨week2-2:可芸
問題思辨week2-1:五專護理3年甲班9615010131陳昱翰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投影片--法的意義、法系和我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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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辨week2-3

打官司,正義就實現了嗎?顯然不是。你認為我國司法體制中存在哪些阻礙正義實現的現象?面對這些現象,有哪些改革的想法或建議?

問題思辨week2-2

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團制度的差異和優劣為何?

問題思辨week2-1


泰美絲(Themis),何許人也,其雕像蘊含哪些意義?

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我國司法制度

參考資料:
(一) 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291-301。
(二) 司法受益權,洪葦倉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揚智,2001,頁102-103。

一、訴訟機制與類別

1.憲法訴訟(大法官會議解釋)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法律、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若有牴觸,則法律命令令無效。當憲法適用發生疑義,或法律命令是否違憲,產生不同見解時,則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進行憲法解釋。此外,由於法令見解歧異,又無共同上級機關可為統一見解時,也由大法官會議進行統一法律與命令見解之解釋。

2.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係當人民之財產權、身分權、人格權等私權遭受侵害或發生爭執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維持私法秩序,保護人民私權、解決權利紛爭。

3.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乃人民遭受他人犯罪侵害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請求法院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保障自己權利。刑事訴訟可分公訴與自訴,公訴乃檢察官偵查犯罪事證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自訴乃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而逕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4.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權係指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人民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以判決變更或撤銷原機關違法處分。

5.公務員懲戒訴訟
依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應受懲戒。依公務員職等高低與所犯違失輕重,或由主管長官記過、申誡,或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通過對違失公務員的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懲會審議公務員之懲戒案件,可作成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處分。但政務官之懲戒,只適用撤職和申誡兩種。

二、化解糾紛、疏解訟案機制

1.請願:
請願係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他權益之維護,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示願望,請求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

2.訴願:
訴願係人民對於政府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請求行政機關再為審查該行政處分,加以撤銷或變更。

4.調解:
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且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之刑事案件,均得向鄉鎮市公所、區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由當地人士7~15人組成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雙方糾紛。刑事案件調解成立,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民事案件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名義,債權人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5.仲裁:
商務糾紛當事人間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糾紛由第三人做成判斷,該判斷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法系概述

一、參考資料
(一)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62-77。
(二) 陪審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12302137
(三) 參審制度的利弊得失林鈺雄 2005/05/25,http://www.pra-tw.org/News_Content.aspx?news_id=68

二、當代主要法系:
法系指的是法律運行的體系和制度。當代具有全球普遍影響力的法系有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歐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或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的淵源是東羅馬帝國君士坦丁(Justinian)皇帝編篡的「羅馬法大全」。羅馬法一開始並未能實施於西歐各國,直至12-15世紀,西歐各國興起「自然法運動」,相信人類可以運用理性找到超越國家與語言文化限制的「理性法」。許多法學家相信,透過對於「羅馬法」的研究注釋,可以找到理性法的原理原則,因此促成了歐洲各國對於「羅馬法」的研究與繼受。18世紀中葉,歐洲各國興起「法典化運動」,希望透過法典的制定,將研究羅馬法所得的正義理性原則,加以成文化,逐漸促使各國制定成文法典,條列各種法律規範。
歐陸法系具備以下特徵
(1)強調成文法典,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判例與習慣補充成文法律。
(2)法律適用,以抽象法規為基礎,經由演繹性法律思維,求得判斷結果。
(3)屬於二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別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審判。
(4)有罪與否,由法官審判,但以合議審判避免法官獨裁,也有部分國家以參審制度,提供平民參與或監督司法審判的功能。參審制度有「平民參審」和「專業參審」兩種類型,不論何種類型,參審員與法官均共同「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但是,「平民參審」的參審員無相關專業經驗,不易發揮功能,「專業參審」的參審員有專業經驗,可與法官專業產生互補與牽制專斷之效果。

(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泛指淵源於英國,而後擴及幾乎所有英語系國家與地區的法律體系,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等國家。
英美法系特徵:
(1)強調習慣法與判例。不重視成文法典,以判例形成的普通法為主要法源。
(2)法律適用,以判例為中心,屬於歸納性法律思維。
(3)採取一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都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另設行政法院。
(4)除法官外,另設陪審團,藉由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獨裁。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目的在排除審判權的專斷,體現公正和社會正義,但是由於陪審團宣告被告有罪,無須提出依據及理由,審判過程秘密不受公評、易受偏見左右。

中華民國皆屬大陸法系,無陪審團制度,有罪與否,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近年引進專業參審制度,避免法官專斷。

法律的意義

一、參考資料:
(一)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2-25。

二、定義: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一)法律是「人類」生活的共同規範:
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規範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與社會關係。法律與自然界「法則」或「規律」(rules of nature)不同。自然律則亙古不變,人類法律則會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例如檳榔西施衣著暴露,是否涉及猥褻?人類法律會有不同的規範,但是「食、色,性也」則是自然律則。

(二)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體」的規範:
在荒島獨自一人生活的魯賓遜,他需要熟悉並運用自然界的律則,來維持生存。但是魯賓遜不需要法律,因為荒島上沒有社會生活關係中資源分配與解決爭端的需求。如果魯賓遜居住的島嶼還有其他人,那麼自然會逐漸形成家庭、氏族、部落、國家等社會組織,也就是所謂的「共同生活體」,這時候,就會出現分配資源、解決爭端的需求,法律規範就會被創造出來。

(三)法律的功能是形成秩序、解決爭端(維繫和平)、實現自由:
法律與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社會規範,共同發揮作用,達到形成秩序、解決爭端、實現自由的功能。

(四)法律是「規範」:
規範是表達某種「應然」要求的語句、手勢、燈號或符號,包含「禁止」、「允許」、或「要求」。例如:「綠燈」:車輛行人允許前進。「殺人者死」:禁止殺人,法官應判處殺人者死罪。

(五)法律具備「權威機關」的「強制力」:
法律不等於風俗習慣、禮節儀式、倫理道德、宗教誡律。差別在於:法律是可以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的社會規範。所謂權威機關,是指「外部」的機構或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法院、行政機關。
(2)非國家的共同生活體:部落組織。
(3)公權力委託的私人或民間團體。至於強制力,不等於直接使用武力,而是擁有最終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迫使你接受規範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