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問題思辨Week5-1

閱讀這則新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後,
思考這個問題:李慶安是詐領薪資還是貪污公款?

4 則留言:

  1. 李慶安是屬於偽造文書詐領薪資

    本案引發是否追討其各屆民代任內的薪水的爭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管機關無權追討其助理費用,因為其助理無從得知已被中選會公告當選的委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且已有相關法院判例,如當事人具有行使職務的事實時,可不追討其雙重國籍時,根據其行使職務所請領的薪水。在相關法律並未明載雙重國籍者需繳回其請領薪水的前提下,此似乎只能針對偽造文書罪嫌進行起訴,而無法順利進行追討其薪水。

    2009年9月16日 台北地檢署偵辦雙重國籍案,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李慶安;檢方認定她明知自己具有美國國籍,卻在當選市議員及立委後,沒有依規定提出放棄美國國籍的程序,在台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任內,共詐領一億多元,檢方偵查終結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李慶安。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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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李慶安填寫不實的人事資料,刻意隱瞞身分,詐領一屆台北市議員和三屆立委薪資、津貼及助理費等歲公費(俗稱薪水),合計高達一億零兩百七 十七餘萬元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將她起訴,並限制出境。
    2.李慶安以雙重國籍擔任民代,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屬「當選無效」,自始至終都不具公務員身分,不能以《貪污治罪條例》中,可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利用職務 詐取財物罪起訴,所以沒有貪污所得追繳問題。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因雙重國籍被撤職務者,職務行為仍然有效,且俸給不予追繳。而依大法官解釋,公職人員與公務人員地位相同,所以李任公職期間的薪資,立院無法追繳。

    4.檢方認定李已經當選無效,所以不具公務員資格,自然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如果法官認定李詐欺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判決沒收其財產,由法院執行。又若被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鉅額罰金。

    5.適用法條不同,李慶安面臨的刑期不同外,最重要的是,檢方此次認定李慶安擔任十餘年民代所領取的一億餘元薪資,屬詐欺所得,若依貪污論罪,則必須全部追繳,李若拿不出來,法院還可扣押其財產抵償,但若被認定是詐欺罪,政府僅能循民事官司討錢。
    節錄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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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雲節錄的文章,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所引發的相關問題,說明很清楚,而且提供進一步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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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擔任公職,一旦確定具雙重國籍,將觸犯刑法中的詐欺罪和偽造文書罪,兩罪相加刑期最重達8年以下,如果李慶安能證明自己沒有「犯意」,刑期將可能減為幾個月併科幾百萬元罰金。
    觸犯刑法214條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3年以下徒刑,以及刑法339條詐欺罪5年以下徒刑,兩罪相加最重刑期8年以下。
    是否具有犯意,將影響刑期多寡,除了詐欺罪和偽造文書罪,李慶安從民國83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民國88年擔任立委一直到現在長達14年,領了一億多元的公帑,也將全數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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