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罪刑法定主義

意義: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無法律規定,就不構成犯罪,稱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是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處罰,甚且將被處罰者視為犯罪者,其性質不同於民事官司的兩造糾紛,因此應該嚴格遵守「沒有法律,就無犯罪,也無刑罰」原則,也就是說,不倫無道的惡行(sin),只要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論罪科刑,就不構成犯罪(crime),亦不得加以處罰(penalty)。

罪刑法定主義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明白揭示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包括下列幾項原則
(1)以成文法為法源,禁止習慣法的適用;
(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新法律不適用舊行為。但是,如果新法較舊法更有利於人民,則適用新法以保障人權,此為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從新從輕主義。
(3)禁止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規,避免比附援引、羅織犯罪。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亦即法官應該依據明確規定的刑罰種類和範圍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避免擅權專斷、侵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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