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民法的意義與原則

民法的意義與內容:
民法是規範私人之間日常生活關係的法律,而所謂的日常生活關係,主要包括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

民法典共五編、兩大法體系。債編與物權編形成財產法體系,親屬編與繼承編規範身分法體系。總則編,則為民法的基本規定,內容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

民法債編以契約為重點,物權編以所有權為基本。因為,物資的支配與享用,以「所有權」為基礎,經濟往來而生財產變動的生活關係,則藉由「契約」形成。也就是說,財產關係主要由所有權和契約形成。

身分關係包括夫妻婚姻、父母子女、姻親血親等親屬關係,以及親屬間財產變動的繼承關係,分別由民法的親屬編和繼承編詳細規範。

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法為私人之間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屬於任意法,僅當作私人間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的補充。
2.民法亦有強行法的規定,例如結婚採取登記制,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不成立。
3.關於損害賠償,民法採取過失責任原則,亦即,有過失才有損害賠償責任。
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之間有充分自由可以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契約形式與內容,不過,違背善良風俗與強制規定的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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