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刑法的意義

意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也就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處罰的法律。

廣義刑法,凡是設有刑事處罰的法規,都屬於廣義刑法。
因此,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或是設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的行政法規,都是廣義的刑法。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全係針對犯罪行為科以生命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其他行政法規,如果除了罰鍰、停業、沒入…等等行政制裁外,尚且規定刑事處罰者,也屬於廣義的刑法,如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如有違反,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即屬之。

狹義刑法,僅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不包括設有刑事處罰的行政法規。普通刑法,係指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中華民國刑法。特別刑法,則是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

普通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內容:我國刑法體系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總則編共十二章,內容涵括:
(1)法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用語定義以及刑法效力;
(2)犯罪論:犯罪要件與犯罪類型;
(3)刑罰論:刑罰總類與刑罰適用。

分則編共三十五章,詳細規定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依犯罪侵害法益類型排列,區分為:
(1)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外患、瀆職、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等(2)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賭博罪等等
(3)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傷害、墮胎、遺棄、搶奪強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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