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7-2

1.觀賞影片
2.發揮想像力,設想幾個跟【行為能力】有關的狀況,分析相關法律問題。
例如:
a.可以結婚嗎?婚姻效力如何?
b.婚後反悔,怎麼辦?
c.父母在法律行為中扮演的角色?
d.離婚後法律行為的行使?
等等....發揮想像力吧!

6 則留言:

  1. a
    1.結婚雖是兩情相悅的事,但若不符合法律要件,很可能使婚姻無效.影片中二人都是是高中生,年齡滿16歲,按照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有關適婚年齡規定,男方未滿十八歲、女方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並且,任何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要結婚,也都必須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結婚。否則,在未達法定年齡之情況,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都可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而在未得同意之下結婚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依法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非少數一些例外情形,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和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如已達適婚年齡、或女方已懷孕、或當事人結婚已逾一年、或知悉其結婚已超過六個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就不能請求撤銷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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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和第九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如已達適婚年齡、或女方已懷孕、或當事人結婚已逾一年、或知悉其結婚已超過六個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就不能請求撤銷婚姻了。當事人只好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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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婚姻可不是兒戲,因此法律上認定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的人方可具有行使結婚的行為,民法規定結婚法定年齡為:
    ★男性滿十八歲
    ★女性滿十六歲
    未成年者需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九百七十四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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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親權」的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
    2.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父母若濫用親權,則可能會被法院宣告剝奪親權。
    3.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4.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5.子女應孝敬父母。
    d.未成年離婚後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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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雲:
    你可以當小老師囉!
    建議你發揮想像力,模擬可能的狀況,再針對狀況提出相關法律問題和可能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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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幾的問題要先區分,法定結婚年齡,行為能力,結婚之效力為何
    民法關於結婚法定年齡的限制是男18歲 女16歲 ,(民法980)
    而關於違反結婚法定年齡限制的法律效果呢,不是無效,而是得撤銷,(民法989)
    而在民法親屬中的撤銷,係指將已發生效力的結婚關係,向將來地撤銷其效力(即不可溯及,民法998)
    至於行為能力,可分為三,(民法12 ,13)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
    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20歲)
    三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
    但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因為所謂的行為能力,在民法中指的是財產上的處分能力,非指身份上的能力,是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限制的是財產上的能力,而非身分上(如結婚),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結婚(及未成年人結婚),為保障其婚姻經濟上的安定.
    所以才會有未成年人得因結婚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結婚重意思,而非重能力,而之所以限制結婚年齡是為求雙方之婚姻的美滿.
    若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事後認為無法維持婚姻之和諧與安定,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效力為向將來的失其效力.
    是故,若於結婚後,無經濟上之負擔,當然,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不會去撤銷的,就如這個案件一般,事實應是先有了身孕,而不得不提早結婚,且雙方家境都不錯,無經濟上的負擔.故此樁婚事當然地發生,至於後面的一切行為,應該是屬於另一件事.
    刑分227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分227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分227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且,此罪是告訴乃論,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不主動提起告訴, 當然不會有事,當事人都沒多說了 .

    --------------------------------------------------------------------------------

    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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