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刑罰種類

一主刑:
亦稱單獨刑,可以獨立科處,也得與他刑併科或易科,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得加重至四月)、罰金。

二、從刑:
又稱附加刑,附隨主刑宣告,不得單獨科處。包括:
(1)褫奪公權,剝奪公法上權利能力。包括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行使參政權資格。
(2)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

三、保安處分:
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藉以消弭反社會危險性,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包括:感化教育、禁戒、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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