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民法總則2-1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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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班:PPT

畢業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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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充資料
    附條件買賣:買車人未完成條件前(付清或某種程度),只能占有車輛,無法取得所有權
    設定動產抵押的車輛:買車的人占有並有所有權,但是違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該車並就出賣價金優先受償。
    付條件買賣與設定動產抵押的車輛,均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給第三人。所以第三人買車時需注意是否為權利車,否則付款取車後,不但無法辦理過戶,抵押權人或尚未移轉所有權的原車主,都可以占有該車。
    動產擔保交易的債務人,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在96年修法之前,有刑事責任。修法後僅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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