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7-3

權利車,很便宜。但是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

10 則留言:

  1. 1.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持當人貸款買車,因銀行貸款未清,典當給當舖,當舖再將車輛轉讓給他人使用。權利車,買的人只有使用權,無法取得車輛所有權,因無法辦理過戶,所以也不能辦理保險,一旦發生車禍或失竊,甚至被用來違規甚或犯案而吃上官司,大多只能自認倒楣,而且還會被貸款購車之債權人(貸款銀行、車商)發現,有被強行取車之風險,因此常懸掛同型車輛的車牌,就是俗稱的A、B車.
    2.權利車大行其道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罰則太輕,導致掛著他車車牌的權利車使用人,「只違規」但「不違法」,明顯助長權利車歪風,此外,權利車的「暢銷」,為非法地下錢莊業者的洗錢手法打開銷贓管道,形成一連串共犯結構,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節錄刑事警察局雙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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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雲節錄轉貼的文章,提供了寶貴的資訊。
    同學們看過後,如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提出來供大家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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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所謂權利車,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為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而私自將車輛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該等行為顯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1、 權利車的定義:車輛在所有權人無法變更(也就是無法過戶)的情況下,經目前使用人以有償所取得可供「使用」(行駛於道路或是拆零件)的車輛,稱之為權利車。
    2.權利車的來源:一般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a)原車主因為車子本身有向銀行貸款,後繳不起貸款,又把車輛拿到當舖典當。過了3個月後沒有向當舖贖回而造成流當,車輛也就變成了流當權利車。
    (b)原車主因為車子本身有向銀行貸款,後繳不起貸款又急需變現,車輛可以使用讓渡的方式,有償讓渡給別人,車主只要寫一張讓渡書即可完成交易,車輛也就變成了權利車。
    3、權利車的適法性:單純的買賣無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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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補充一下蔡同學的:
    權利車行駛道路的適法性:
    1.1「原牌」上路:完全合法,但是會被銀行拖回去,變成「法拍車」。
    1.2「貼牌」上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第一次被臨檢查獲,警察會開一張牌照借供他車使用(這是罰借牌車的),罰3600-10800元。而且第五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意思就是說權利車和借牌車的牌就被吊銷了。權利車無法重領,借牌車因車主是自己所以可重領。如果遇到第二次臨檢,權利車就違反下一條: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而借牌車會被開一張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罰3600-10800元,又被罰一次,借牌車又要重領牌。又權利車違反第六款,而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所以權利車就被扣了,那就玩完了。

    1.3其他:如AB車等這都是有違刑法的,千萬不可為之。
    (取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oldboy-jay/article/view?aid=124截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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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很好。
    1.蔡福春和潘志超的補充意見,應該讓很多同學,更明瞭什麼是全力車和AB車了。
    2.提醒一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已經刪除,目前已無刑責,只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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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權利車」其實就是二手新車的流當品,價格卻只是同款式新車的四分之一。一般來說,都是由當舖賣出來的,車輛的證明文件一應俱全,只是這些車輛都有一些貸款上的問題,在貸款未清以前,是不能去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的手續,買的人只有使用的權利,而且要小心被貸款購車的債權人發現,車輛就會被取走,那時候可就慘了!
    當某甲買了權利車如果因為前車主有貸款未清事實,車子被汽車公司取回,某甲便找到這家汽車公司,公司裡的經辦人告訴他這輛車是他們公司以附條件買賣的方式,出賣給前買主,因為前買主沒有依照契約履行分期付款義務,公司才依據契約把車收回去,等候依法處理。
    某甲向承辦人探詢,可不可以替前買主還清債務取回車輛。承辦人告訴他,那是他們公司最歡迎的事情。只是算算該還的錢,包括本金、利息,再加違約金與尋車的費用,總金額用來買一輛同型的新車還綽綽有餘。

    資料來源:
    節錄 "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9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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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聰修節錄的文章應該很有參考價值,建議大家找到並閱讀
    2.文中提到【附條件買賣】是個值得了解的法律名詞,建議大家進ㄧ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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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網址:
    http://www.afa.gov.tw/service_index.asp?CatID=241
    2. 附條件買賣:一般大都適用於分期付款買賣行為,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在
    不是一次付清貨款情形下,合約會載明買方具有使用權,但買方須依照合約如期付款。在最後付款期截止前賣方具有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權。如買方未如期付款經摧繳後仍未付款;買方沒有照著契約履行,賣方可以將出賣的標的物收回。
    附條件買賣在”買權利車,得到什麼權利” 這篇文章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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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修正:附條件買賣只適用於動產。

    民法的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什麼是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的附條件買賣?依據這法第二十六條所下的定義,是指:「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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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對啦!
    諸位同學,知識就這樣逐漸累積起來了。
    在不疑處發現疑問,然後設定【問題】,找到答案,這樣獲得的知識,最紮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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