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期日與期間的計算

「期日」是指某個時間點,可以是「2月1日」,也可以是「2月1日下午4點11分」。

「期間」則指一段時間,如2月1日到3月1日。
期間的起算,依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起始日不算入。

所以,甲在1月1日向乙借款,言明3日內清償,由於起始日不算入,所以甲應該在1月4日結束前還錢。如果甲在下午1時向乙借款,言明在3小時內還錢,那麼從下午1時起算,甲應在下午4時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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