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犯罪的意義與要件

犯罪的意義:
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的情況下,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法制裁的不法行為。因此,所謂「犯罪」必須具備「行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等要件。
(一)犯罪要件
(1)行為:

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屬行為。換言之,夢遊中的無意識行為,或者是被歹徒用槍脅迫下所做的舉動,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為,即便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法益的侵害,並無構成犯罪的要件。例如:在心裡罵人王八或是夢遊無意識下的偷竊,都無法構成犯罪。
(2)該當性:
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例如,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有致人於死的行為,而且發生死亡結果。主觀構成要件則為有殺人故意或過失。依據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侵犯法益的行為,對於過失侵犯法益之處罰,必須刑法有規定才可以。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內心惡意,包括:
(a)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之事實發生,例如,甲開槍打乙腦袋,明知這樣做一定會造成某種結果,還做下去。
(b)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又稱「不確定故意」。例如,甲向一群人開槍,雖然打中某乙的機率不是百分之,但是仍可預見其可能性。
所謂「過失」,則指因為行為者疏忽,致犯罪事實發生。包括:
(a)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例如,夜間路邊停車,未打開閃黃燈。
(b)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致疏於防患而使犯罪事實發生。例如,酒醉駕車。

(3)違法性:
係指行為人沒有法律賦于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行為人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劊子手殺人沒有殺人罪,醫生切掉病人一條腿,不構成傷害罪,因為他們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a)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警察使用警械、拘提逮捕羈押人犯、執行死刑等等,或是一般人依法令許可所為之行為,如逮捕現行犯,都發生阻卻違法效果。
(b)執行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但是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必須合法而且具備法定形式,否則,執行該命令之行為,並不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c)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所謂「業務」,並非以政府許可之業務為限。如密醫切除下肢的醫療行為,屬於業務行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看其施行的醫療行為是否正當,不因為其為密醫,而直接論斷其醫療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d)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暗夜巷弄,乙被甲強抱性侵。乙以膝蓋頂撞甲之下體,致甲喪失生殖機能。屬於正當防衛,不罰。
(e)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例如,颱風致船沉沒,甲搶乙救生圈,致乙淹死。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衡酌事發現場情況,如果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則仍要處罰,但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4)有責性:
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才能夠要他對侵犯法益的不法行為負起刑事責任。例如,夢遊、心神喪失或年紀太輕等等,都無法要求行為人對犯罪行為負責。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作為犯罪主體,遭受刑法處罰的資格。一般區分為以下三種:
(a) 完全責任能力:年滿十八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不是瘖啞人。
(b) 減輕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精神耗弱、或是瘖啞者,得由法官裁量減輕其刑。
(c) 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不罰,但得施以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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