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7-1

小明在摩托車行以8000元買了一輛二手車。警察路檢時,發現該車為贓車。試問:
1.原車主可以請求小明返還機車嗎?
2.小明有刑事買賣贓物罪的適用嗎?

4 則留言:

  1. 1.原車主如果是以下條件是可以取回的,依民法第949條規定:佔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因此,機車既然是盜贓遺失物,自遺失起2年內被害人或遺失人向佔有人請求反還。
    但是如果依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佔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這樣小明如果是依據上述三處善意購買的,而且可以提出証明,我想原車主可能無法取回機車。
    2.照刑法的概念,無償借貸使用贓物(例如借騎偷來的贓車),也是屬於收受贓物的行為,須負刑事責任的。依據刑法第349條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勸大家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機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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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志超說:【這樣小明如果是依據上述三處善意購買的,而且可以提出証明,我想原車主可能無法取回機車】
    請仔細閱讀民法950條,應該有不同的答案....

    至於第二題:小明有無贓物罪之適用?志超並沒有回答!
    其他人有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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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老師提醒,修正一下;
    若盜贓或遺失物係佔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被害人或遺失人須支付善意佔有人買受其物時所支出之價金後,始得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請求善意佔有人返 還其物(民法第九百五十條),所以還是得歸還其物。

    另第二題的部份,要分成兩部份,根據動機為1.小明如善意取得:因以市價的價格從車行購得該二手車,並非以無償行為取得,因此,小明並未觸犯收受贓物罪及故買贓物罪。但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內,得支付小明購車之同等價金後,請求小明返還車輛。2.若小明明知該二手車為贓車,仍決意向二手車行購買,則購成故買贓物罪。又因小明非屬善意,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之相關規定(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至第九百五十一條),被害人得向小明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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