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刑法用語

刑法第第10條定義刑法相關名詞,說明如下:

(一)以上、以下、以內: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包含十四歲。「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二)公務員:包括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三)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四)重傷: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以及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之重傷。

(五)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六)電磁紀錄: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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