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Week11-12問題思辨一

國片【不能沒有你】根據台灣真實故事改編。
父親不能夠和女兒在一起,甚至連報戶口、上小學都幫不上忙。
為什麼?
請找出電影改編的真實故事、判決,然後說說看為什麼!

【不能沒有你】電影欣賞

12 則留言:

  1. 老師是不是這條判決:
    【裁判字號】 90,親,118
    【裁判日期】 911126
    【裁判案由】 確認父女關係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親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女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甲○○(丙○○之女,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與原告間之親子
    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丙○○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
    人事訴訟攸關社會公益,為使人類社會生活之基本身分關係真實發現,故人事訴
    訟中採用職權探知主義,有關認諾效力之規定不適用之,是本件被告雖認諾原告
    之請求,法院仍不得逕為其敗訴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與訴外人王永進於民國七十三年間結婚,其二人於八
    十四年即已分居,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惟被告丙○○自八
    十四年間起即與原告同居,並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下被告甲○○,因甲
    ○○出生時,被告丙○○與王永進尚屬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
    條規定,受推定為其二人之婚生女,爰依法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甲○○、
    丙○○二人則認諾原告之請求。
    詳細內容,請超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回覆刪除
  2. 不好意思,請重新超連結至部落格觀看整篇判決:
    http://blog.xuite.net/pan0938/blog/28961059

    真實故事:
    民國八十五年阮先生與謝姓同居女友生下女兒,不久就不告而別,要登記女兒戶口時,才發現謝女是有夫之婦,但找不到女友跟她先生,女兒成了黑戶,原有身份證字號被註銷。他求助無門,九十二年四月,抱著女兒在台北火車站前,先用美工刀自殘,並作勢要跳天橋自殺,警方對峙一個多小時後被逮;依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罪嫌,羈押了兩個月,女兒安置寄養家庭,住了半年多才回到他身邊。

    這個事件主要原因是在舊民法1063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是要由生母或法定父親提出,而且在知道的情況下一年內需提出,否則無論何人都無法否認,因此在該法條下,生母與法定父親面臨到難以啟齒的問題,第一生母如果提起否認之訴,那麼就等同告知她的婚外情曝光,可能面臨法律糾紛;第二如果是法定父親提出,對於男人的尊嚴無法放下;因此在兩人都不願提出的情況下,生父真的無路可走,所以才會抗爭。所以在2007年5月23日修正民法1063條規定:
    主體修正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所以阮父應先提起否認之訴後,再準備父女DNA血緣鑑定,再上法院判定親子關係,如此完成這兩道手續,相信戶政所便有所依據完成阮父女的親子身份。不過,看過真實案件後我覺得行政公務員都沒有基本的民法常識且沒有同理心只會依法行事,這樣如何幫助弱勢民眾,只會推卻讓弱勢團體吃閉門羹,希望透過這次的影片金馬獎得獎讓全國公務人員包含所有公職身份的高官,不要每天高談闊論,真正下鄉看看民眾的需求,讓法律是真正可以保護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回覆刪除
  3. 志超:表現不錯。

    一、不過最後一段的陳述:【阮父應先提起否認之訴後,再準備父女DNA血緣鑑定,再上法院判定親子關係。】有問題,可以找出問題嗎?

    二、公務員依法行政,法律規定不合情理,如果沒有解釋空間,那公務員也沒輒。不用過責怪公務員啦!
    本案是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在維持婚姻制度、人倫親情與子女人格權之間尋求平衡點,要求立法機關修法後,出現轉寰。
    想進一步了解嗎?釋字第587號,找出來看看。

    回覆刪除
  4. 問題一.回答
    民法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阮父應該準備父女DNA血緣鑑定,再加上法院判定親子關係,並提證明該非婚生子女係經生父(阮父)從小撫育之證據;要求認領非婚生子女。
    只要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未提否認,則認領就屬有效。
    問題二.回答
    釋字第587號: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相關判例,限制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並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是否違憲【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2172,&job_id=81327&article_category_id=1692&article_id=36494
    解釋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回覆刪除
  5. 聰修也找到資料了。
    大家閱讀之後,給這對有血緣關係的父女一個建議吧。
    志超和聰修的建議都不太正確喔。

    回覆刪除
  6. 老師不好意思,修正一下應該由非婚生子女知悉後去法院提出否認之訴,然後由生父舉証DNA血緣鑑定,取得判定親子關係後,再認領子女,這樣對嗎?

    回覆刪除
  7. 我找到三立新聞YOU TUBE的影片可讓同學可以快速瞭解內容,分三段如下網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NnbzKHrI8Y&feature=PlayList&p=FB3248D80C98F87E&index=0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YdudARZYqE&feature=PlayList&p=FB3248D80C98F87E&index=1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SsnZYtNR3A&feature=PlayList&p=FB3248D80C98F87E&index=2

    回覆刪除
  8. 志超:very good

    不錯,先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否認之後,再由非婚生子女或母親提起認領之訴,要求血緣上的父親認領。或者,由血緣上的父親提起認領親生女兒之訴。

    志超給了各位完整的資料。如果文字看不太懂,鏈結到志超找到的福爾摩沙事件簿的報導,你就會很清楚了。
    本週金牌得主---潘志超

    回覆刪除
  9. 請問 老師
    解釋文釋字第587 號,公佈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是否表示阮父的親生小孩未在一年內向其法律推定之生父提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或是法定代理人(小孩的法律推定之生父和親生母親)提出否認之訴。當94年12月31日以後是否表示這三人已無法再提否認之訴。阮父也無法經由否認非婚生子女再來作認領親生子女之訴。

    回覆刪除
  10. 1.舊的民法1063條未修正之前,大法官的解釋文為這個個案開了一扇門,也就是阮小妹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2.至於她的媽媽和法律上的父親都沒有資格了,因位小妹妹出生已經超過一年。
    3.後來,民法1063條改了【2007年5月23日】:夫妻或子女都有權利提起否認之訴。但是,提起否認之訴的時效為:
    夫妻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4.所以,就阮先生的個案來說,可以在大法官會議公布後一年內,由阮小妹提起否認之訴勝訴後,再由阮先生或小妹以提起確認之訴,阮先生提出證明(DNA)或撫育的事實,勝訴後兩人關係就可以視同婚生子女了。
    5.當然,如果沒有再釋字587公佈後的一年內處理,就會喪失機會。
    6.不過,民法1063條後來修正了,所以即使當時的阮小妹沒有在94年12月31日之前,提起否認之訴,根據新通過的民法1063條,她還是可以在成年後兩年內處理。

    回覆刪除
  11. 謝謝 老師說明
    可是從三立新聞YOU TUBE的影片第二段了解到,阮小妹拿到戶籍資料是因為怕阮父又激烈抗爭,戶政錯發戶籍;收回後再發給阮小妹戶籍資料。
    如果阮小妹一直是幽靈人口恐怕釋字第587號及新修改民法1063條仍無法讓阮小妹成為非婚生子女。原因:幽靈人口本身就無法上法院去做提告訴動作。另外阮小妹的法律推定生父和生母已不知去向,也就是被控告對象找不到人。要經由提告來取得非婚生子女身分應該是可能性非常低。

    回覆刪除
  12. 1.聰修說:【幽靈人口就無法上法院去做提告訴動作。另外阮小妹的法律推定生父和生母已不知去向,也就是被控告對象找不到人。要經由提告來取得非婚生子女身分應該是可能性非常低。】,是個值得深入了解的問題,大家可以再深入確認法律根據。
    2.阮先生與阮小妹的親子關係確認,不是經由訴訟程序,而是戶政單位的行政認定。其過程周折是:【出生認領登記】【撤銷出生認領登記】【撤銷撤銷出生認領登記】。
    3.戶政單位【撤銷出生認領登記】的理由,是修正前民法1063條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父親或母親才可以提出親子否認之訴,而且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沒有否認之前,血緣上的父親沒有提起親子確認訴訟的權利。
    4.不過,可能是因為阮先生激烈抗爭,加上時值總統大選,時機敏感,而且血緣父親卻無法認領女兒的法律規定,的確有悖人倫親情。
    5.因此,戶政單位最終以【撤銷撤銷出生認領登記】的方式,讓阮小妹與阮先生成為合法的親子關係。據悉,戶政單位的處理依據,是引用民國90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這則民事判決與阮先生的案例類似,但不完全一樣。
    6.主要差別是,阮小妹生母避不見面,有可能她想維持其婚姻關係,不願婚外情而且生下女兒的事件曝光。而民國90年的高雄地院判決案例,則是甲乙夫妻分居期間,乙女與丙男同居,並於甲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下女兒丁。嗣候,甲乙正式離婚,丙男持續與乙女同居並有撫育丁女的事實。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親字第一一八號,可以連到志超網站:
    http://blog.xuite.net/pan0938/blog/28961059

    8.阮小妹個案的相關時間點:
    92年1月27日,阮姓男子以親子DNA鑑定,到戶政事務所為阮小妹辦理入籍,獲得同意。【出生認領登記】
    92年4月8日,戶政事務所撤銷阮小妹的戶籍。【撤銷出生認領登記】
    92年4月11日,阮姓男子抱著女兒作勢跳天橋抗爭。
    93年3月份,總統大選前。阮再度北上試圖到總統府陳情。有關單位終於同意恢復阮小妹戶籍。【撤銷撤銷出生認領登記】
    93年12月30日,大法官釋字第587號出爐。
    96年5月23日,民法1063條修正。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