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問題思辨week10-1

閱讀以下報導文章,從法律角度,說說你的看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5/today-so8.htm

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6/07/19/80280.html

11 則留言:

  1. 我覺得那位幫助他的陳同學沒有錯,因為他幫助他,怎麼可以處罰他?反而是學校,明知有玻璃娃娃的學生,校方應主動去關懷他,罰學校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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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個案件,
    個人認同陳同學基於好心幫忙應判無罪。
    在一個案件中, 法院是不告不理的角色。
    當一個民事案件被提起,有『被害人』一方
    與『加害人』一方。
    那麼這一次,陳同學被起訴,就是來自被害
    人一方告了他。 被害人既然告了他,法院就
    要審理在法律的規範上,被害人是否有權利。

    在這一個案件裏,被害人一方質疑:
    第一、 陳同學既與被害人長期同班上課,豈有
    不知被害人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之理。
    第二、 承前,陳同學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
    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
    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
    第三、尤其陳同學知悉被害人係玻璃娃娃,其身體
    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
    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

    依被告(加害人)的抗辯說法:
    第一、陳同學沒有任何強迫行為。
    第二、陳同學沒有故意行為。
    第三、陳同學發揮了同學彼此間的照顧美德其行為
    無可非議。
    第四、陳同學非平日照顧被害者,其未能確知實際
    的狀況。
    第五、承前,既不知,其即無特別的照護義務。
    因此只須負一般的注意。也不違經驗或論理法則。
    第六、對延誤送醫亦非陳同學所能防止。
    結論→其行為無故意過失也無任何可予非難處。

    雖然我也支持陳同學, 但依被害人角度看不能因
    好心幫忙而不去注意應該注意事項 ,尤其是悠關
    安全問題。
    這下只能依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我的想法是,要支持『好心的人』。但要幫人之前
    一定要思考能力與否,不至幫到忙。 資ㄧ忠 許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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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無因管理造成被幫助者的損害時,好心助人者要不要賠償被幫助者的問題,相關法條的規定:
    1.民法第174條: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2.民法第175條:適法的無因管理,如果是為了免除被幫助者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只要好心助人者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是不用賠償的。

    本案被告背負玻璃娃娃的過程,顯然得到同意,應屬適法的無因管理,但並非為了免除玻璃娃娃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急迫危險,只是要協助玻璃娃娃去上體育課,因此應該適用ㄧ般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有ㄧ般過失就要負責,不需要惡意或重大過失才負責。所以二審法官會判決助人者要賠償。

    不過,法律規定似乎不太近人情。我好奇的是,翻案判不需賠償的法官,如何解釋民法不近人情的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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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綜觀本玻璃娃娃摔死案件,姑且不論事件發生原委、法官判決是否正確或洽當,但案件最後判決的結果,再加以新聞媒體如此的報導與渲染後,已造成社會大眾一片嘩然,更使社會冷漠症有如雪上加霜,所謂的寒蟬效應更是持續發酵。有人說以後那敢再幫殘障人士推輪椅或扶助他們上下樓梯,或說未來若看到需要協助的時候,先問清需協助者如果有意外會不會提告請求賠償,更有人說不再幫這些朋友了,請他們自己解決吧!
    我們的教育一直在教大家要有愛心、要樂於助人、要知福惜福,但此案件最後發展的結果卻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極大的差異,這樣的狀況大概也是判決的法官始料未及,相同的對我們社會的價值觀、教育的宗旨也有極大的衝擊。今天在事件的發生、加以法官判決與大眾認知差異的衝擊下,我們對於整個社會觀念遷變、教育價值改變,極需深入思索因應之道與檢討如何防範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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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可雲:
    有興趣了解高院更審時推翻助人學生需要賠償的判決理由嗎?
    同學們,大家一起來,找找判決文囉!找到的話,告訴大家法官判決不需賠償的理由,金牌就是你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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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剪刀石頭布 育稜


    之前就對玻璃娃娃事件很有感覺!
    他只是不小心撞到,他沒有故意壓,人都會有犯錯的時候
    你能要求他做到完全無漏洞媽,小心在小心還是有機會犯錯
    讓他選 他願意這樣嗎?
    如果這樣就盼他有罪,那以後誰敢去隨便幫助別人?
    看到旁邊有人需要幫忙誰還敢去幫?只要有個不小心你就得賠上好多東西...
    現在已經傾向冷漠的社會 只會更冷漠
    像上次有一則丈夫聽到有人的求救聲 不知道那是自己的老婆兒沒有去搭理讓他老婆就這樣死掉,能怪他媽?
    他只是不想惹事情他也只是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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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字第433號
    (中略)
    被上訴人陳易靖應係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顏旭男,其經顏
    旭男同意抱負其至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因欠缺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不慎跌倒,致造成顏旭男頭部鈍創、顱骨破裂不
    治死亡,應負過失責任:
    1、被上訴人陳易靖並非經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者,係因指定負責平日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89年9月13日當天請假,陳易靖基於熱心,始自願於當日負責推送顏旭男輪椅,又當天原在操場上體育課因天雨改至謙敬樓地下室上課,顏旭男本欲回教室,因同學陳文偉等問顏旭男是否一同到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經顏旭男同意,又欲下去地下室時,陳易靖有問顏旭男要不要讓他抱,顏旭男說「好」,陳易靖始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而由另一同學陳文偉幫忙拿輪椅等情,已據證人陳文偉、顏智達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證述明確(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相字第671號卷第12至22 頁、89年度他字第4576號卷第61頁,原審卷第91至95頁),核與證人即景文高中生活輔導組長廖志強於本院證述陳易靖不是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同學,指定負責平日照顧顏旭男的是孫逸民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157、158、162、163頁),即上訴人顏貞祥於原審法院刑事庭法官問:「是否一開始以為是孫姓同學造成這個事情,所以才表示不提出告訴,後來得知並非是孫姓同學照顧他,而是另外一個同學造成的,所以才提出告訴?」、答:「是的。」(見同上揭刑事卷第104頁),足見陳易靖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旭男,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被上訴人陳易靖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陳易靖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亦認陳易靖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罰法令,而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確定(見本院卷第64至70頁裁定理由書影本)。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易靖賠償損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即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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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很好,思穎幫大家找到二審判決文。
    二審判決文主旨:【好心助人也要小心,如果缺乏ㄧ般人ㄧ該應有的注意,而造成過失侵權行為,仍然要賠償】不會因為是好心助人而完全免責。

    但是,本案三審判決是認為背玻璃娃娃的陳同學不用負責,大家應該更好奇,同ㄧ個案件,不同判決的理由是什麼。

    這個三審判決文,有誰可以找到哪?

    可以試著用思穎找到的二審判決出現的關鍵字查詢看看。

    誰找到三審判決文,並且把主要理由點出來,就得金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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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4]。 這次判決中,就陳姓少年的部分,高等法院認為,從下列幾點認為應該要從輕酌定其所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進一步的認定陳易靖不負賠償責任:
    2.侵權行為所以要求行為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蓋自被害人立場言,經法律承認之權益應受保障。侵權行為制度既以填補損害為目的,為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自有必要要求行為人負擔抽象過失責任,方可保障一般人的權益不致任意受侵害。雖然如此,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由此觀之,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逾越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3.陳易靖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顏旭男,嗣並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陳易靖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依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5條定有明文。陳易靖緊抱顏旭男下樓,因學生所穿鞋子印濕樓梯,致樓梯溼滑,陳易靖抱著顏旭男連同自己同時滑落至樓梯間,顯見陳易靖之行為,並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自不負賠償責任。所以就陳姓少年之過失注意義務,「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
    陳生之行為有無觸犯侵權?
    1.侵權行為所要求行為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是從被害人立場來說,經法律承認之權益應受保障。
    2.侵權行為制度是用來填補損害 ,為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要求行為人負擔抽象過失責任,才可以保障一般人的權益不致受侵害。但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
    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超過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3.而基於熱心,主動負責幫忙顏同學,並單獨抱其下樓,都是「無償」的行為。按過失之責任,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陳易靖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又因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5條定有明文。
    4.而此案件陳生緊抱顏同學下樓,因樓梯溼滑,導致陳生和顏同學同時滑落至樓梯間,陳生之行為,明顯並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自不負賠償責任。
    (節錄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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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很好。可雲找到的資料可以供大家參考:
    1.民法第220條第2項:無償協助,應從輕酌定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
    3.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超過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

    根據以上陳述,熱心助人的陳同學(未成年人),不應該被要求負起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責任(抽象過失責任),應該適用重大過失責任,也就是只有【就一般人來看,很明顯沒盡到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才要負責。法官認定陳同學背負玻璃娃娃摔倒的過程,已經盡到ㄧ般人應該注意的義務了,所以不應苛求其負責。

    最後,我覺得還是要注意的ㄧ點是,法官是針對【未成年人】做出判決,反過來說,如果是成年人,那麼在熱心助人的時候,還是要特別注意過失責任的問題喔!也就是說:
    1.適法無因管理(合法助人),造成被幫助者損害,只要好心人有過失,還是要賠償喔。
    2.不適法無因管理,造成被幫助者損害時,好心人即使沒有過失,也要負責賠償(無過失責任)。
    3.未成年人適法無因管理時,如果造成被幫助者損害,只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
    4.成年人適法無因管理,而且是在為了免除被幫助者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急破危險時,如果造成被幫助者損失,只有好心人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要負責賠償,致於抽象過失或具體過失,則不用賠償。
    5.至於什麼是抽象過失、具體過失和重大過失?上課再說吧!
    6.本週關於無因管理的討論過程很精采。參與的同學都值得嘉許,可雲、彩霞、may(是誰?).都可以獲得一張金牌
    7.附帶說明,相關法條中的【本人】是指【被幫助者】,不是指【好心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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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對不起,思穎也該得到金牌。may應該是彩霞,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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