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因為他人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有不同的類型: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權利」等三個要件。例如,兩車相撞,甲車超速闖紅燈,與乙車相撞後受傷。雖然甲車車主的身體權、財產權受損,但是乙車車主謹慎守法,並無故意或過失,所以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生獲得病人同意,實施截肢手術,雖然有截斷病人肢體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但是因為並非「不法」行為,所以也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這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僅限於「故意」,手段則限縮為「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但是不限於侵害「權利」,只要是法律上的利益都可以。例如,甲故意仿冒乙使用多年但未註冊的商標,雖然因為沒有註冊,所以乙並沒有該商標的法律權利,但是甲明知而故意仿冒商標,顯然背於善良風俗,因此對於乙所遭受的利益損失,仍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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