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問題思辨week10-2

林宅失火,屋主一家人出國渡假,鄰居甲衝進火場救援。甲雖然被火紋身,但還是積極搶救財物,過程中為閃避火焰,撞壞部分古董瓷器。事後,屋主不但未感謝幫忙,反而向甲要求賠償。請問甲如何主張其法律權益?

12 則留言:

  1. 屋主根本沒有向他討債的權利,因為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係:
    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而且甲還幫他們就出部分財物,且沒侵占他們的財物,於情於理屋主不應該告甲,而是應該感謝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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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因為他人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有不同的類型: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權利」等三個要件。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這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僅限於「故意」,手段則限縮為「背於善良
    風俗的方法」,但是不限於侵害「權利」,只要是法律上的利益都可
    以。

    所以鄰居甲衝進火場救援,不符合以上要件,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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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怡文正確,思穎不能說錯。
    假設屋主吝嗇又不通情理,主張:
    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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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
    可是,這麼好心的人,怎麼能處罰他,而且他又不是故意的!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就算告上法庭,也不能阿!因為沒道理!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屋主沒道理要他賠償,甲可以不賠償,也可以跟他要求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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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怡文:談法律問題,要根據法律條文,再提出見解。否則,你的看法只是眾多主張其中之ㄧ,沒有說服力。再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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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他可以用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去作辯解
    因為他雖然有打破是事實,但是他的目的並不是要侵佔他的骨董,而且也沒轉賣這些骨董,所以也沒不當得利,這對屋主並沒有損失,故不能賠償。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屋主沒有理!
    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甲也沒辦法跟他要求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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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怡文:有讀書,但是可以再加油
    1.救火的確沒有不當得利。
    2.但是,如果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造成被幫助者的損害,被幫者可以不承認無因管理,而要求幫助者賠償喔。
    3.所以,關鍵是沒有得到屋主同意就救火,是否可以算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4.另外,為了鼓勵社會多一些熱心助人的好人,所以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債務或者支出費用,好心人都可以要求被幫助的人賠償喔。
    5.建議你查ㄧ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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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來這題是適無因管理喔!(多了一項正確的法律知識。)

    至於老師的延伸問題,就要看法官怎麼判定:

    如果依老師說的,因無因管理的過失而導致屋主的不諒解,屋主可以請求賠償。

    但救火者也可因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提出要求賠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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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 173 條
    (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第 174 條
    (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75 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第 178 條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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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關鍵就在:是不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被幫助的人不可以拒絕好心人的提出要求(包括支出費用利息、損害賠償或債務)

    另外,如果沒有得到屋主的同意,或者事況緊急無法及時通知屋主,那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人呢?思穎應該已經列出法條了,大家ㄧ起找找看,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根據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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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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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本題應該是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為
    任何人只要發現自己的房子失火了,一定會請大家幫忙滅火的。這種情況符合第176條:【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的規定。
    2.既然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好心人可以要求屋主替他出醫藥費
    3.好心人救火過程,不慎打破古董,並非惡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屋主不可以向好心人求償。
    4.反過來說,如果屋主在現場明白表示不希望好心人進去救火,但好心人還是進去了而且打破古董,即便不是重大過失,只是一般過失,因為不是適法無因管理,屋主可以對過度熱心的好心人求償其過失所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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