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保護自己。守法,尊重他人。
屋主根本沒有向他討債的權利,因為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係: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且甲還幫他們就出部分財物,且沒侵占他們的財物,於情於理屋主不應該告甲,而是應該感謝他吧!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因為他人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有不同的類型:(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權利」等三個要件。(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這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僅限於「故意」,手段則限縮為「背於善良 風俗的方法」,但是不限於侵害「權利」,只要是法律上的利益都可 以。 所以鄰居甲衝進火場救援,不符合以上要件,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怡文正確,思穎不能說錯。假設屋主吝嗇又不通情理,主張: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可是,這麼好心的人,怎麼能處罰他,而且他又不是故意的!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就算告上法庭,也不能阿!因為沒道理!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屋主沒道理要他賠償,甲可以不賠償,也可以跟他要求醫藥費!
怡文:談法律問題,要根據法律條文,再提出見解。否則,你的看法只是眾多主張其中之ㄧ,沒有說服力。再試試看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他可以用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去作辯解因為他雖然有打破是事實,但是他的目的並不是要侵佔他的骨董,而且也沒轉賣這些骨董,所以也沒不當得利,這對屋主並沒有損失,故不能賠償。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屋主沒有理!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甲也沒辦法跟他要求醫藥費!
怡文:有讀書,但是可以再加油1.救火的確沒有不當得利。2.但是,如果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造成被幫助者的損害,被幫者可以不承認無因管理,而要求幫助者賠償喔。3.所以,關鍵是沒有得到屋主同意就救火,是否可以算是適法的無因管理。4.另外,為了鼓勵社會多一些熱心助人的好人,所以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債務或者支出費用,好心人都可以要求被幫助的人賠償喔。5.建議你查ㄧ下法條。
原來這題是適無因管理喔!(多了一項正確的法律知識。)至於老師的延伸問題,就要看法官怎麼判定:如果依老師說的,因無因管理的過失而導致屋主的不諒解,屋主可以請求賠償。但救火者也可因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提出要求賠償囉!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第 172 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第 173 條 (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第 174 條 (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第 175 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第 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第 178 條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關鍵就在:是不是適法的無因管理。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被幫助的人不可以拒絕好心人的提出要求(包括支出費用利息、損害賠償或債務)另外,如果沒有得到屋主的同意,或者事況緊急無法及時通知屋主,那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人呢?思穎應該已經列出法條了,大家ㄧ起找找看,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根據哪一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1本題應該是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為任何人只要發現自己的房子失火了,一定會請大家幫忙滅火的。這種情況符合第176條:【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的規定。2.既然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好心人可以要求屋主替他出醫藥費3.好心人救火過程,不慎打破古董,並非惡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屋主不可以向好心人求償。4.反過來說,如果屋主在現場明白表示不希望好心人進去救火,但好心人還是進去了而且打破古董,即便不是重大過失,只是一般過失,因為不是適法無因管理,屋主可以對過度熱心的好心人求償其過失所造成損害。
屋主根本沒有向他討債的權利,因為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係:
回覆刪除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而且甲還幫他們就出部分財物,且沒侵占他們的財物,於情於理屋主不應該告甲,而是應該感謝他吧!
侵權行為
回覆刪除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因為他人侵權行為導致損害,可以請求賠償損害。侵權行為有不同的類型: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必須符合「故意或過失」、「不法」、「權利」等三個要件。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這類型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僅限於「故意」,手段則限縮為「背於善良
風俗的方法」,但是不限於侵害「權利」,只要是法律上的利益都可
以。
所以鄰居甲衝進火場救援,不符合以上要件,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怡文正確,思穎不能說錯。
回覆刪除假設屋主吝嗇又不通情理,主張:
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1.鄰居甲自己雞婆,我又沒請他幫忙。
回覆刪除可是,這麼好心的人,怎麼能處罰他,而且他又不是故意的!
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就算告上法庭,也不能阿!因為沒道理!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屋主沒道理要他賠償,甲可以不賠償,也可以跟他要求醫藥費!
怡文:談法律問題,要根據法律條文,再提出見解。否則,你的看法只是眾多主張其中之ㄧ,沒有說服力。再試試看
回覆刪除2.救火就救火,怎麼可以打破骨董,我要他賠?
回覆刪除他可以用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去作辯解
因為他雖然有打破是事實,但是他的目的並不是要侵佔他的骨董,而且也沒轉賣這些骨董,所以也沒不當得利,這對屋主並沒有損失,故不能賠償。
請問,屋主有理嗎?甲可以不賠償甚至要求醫藥費嗎?
屋主沒有理!
適法無因管理:(民172條、 173條)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甲也沒辦法跟他要求醫藥費!
怡文:有讀書,但是可以再加油
回覆刪除1.救火的確沒有不當得利。
2.但是,如果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造成被幫助者的損害,被幫者可以不承認無因管理,而要求幫助者賠償喔。
3.所以,關鍵是沒有得到屋主同意就救火,是否可以算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4.另外,為了鼓勵社會多一些熱心助人的好人,所以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債務或者支出費用,好心人都可以要求被幫助的人賠償喔。
5.建議你查ㄧ下法條。
原來這題是適無因管理喔!(多了一項正確的法律知識。)
回覆刪除至於老師的延伸問題,就要看法官怎麼判定:
如果依老師說的,因無因管理的過失而導致屋主的不諒解,屋主可以請求賠償。
但救火者也可因管理過程產生的損害...,提出要求賠償囉!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回覆刪除第 172 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 173 條
(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第 174 條
(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75 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第 178 條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關鍵就在:是不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回覆刪除如果是適法無因管理,那被幫助的人不可以拒絕好心人的提出要求(包括支出費用利息、損害賠償或債務)
另外,如果沒有得到屋主的同意,或者事況緊急無法及時通知屋主,那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人呢?思穎應該已經列出法條了,大家ㄧ起找找看,是不是適法無因管理?根據哪一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回覆刪除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1本題應該是適法的無因管理。因為
回覆刪除任何人只要發現自己的房子失火了,一定會請大家幫忙滅火的。這種情況符合第176條:【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的規定。
2.既然是適法無因管理,那麼好心人可以要求屋主替他出醫藥費
3.好心人救火過程,不慎打破古董,並非惡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屋主不可以向好心人求償。
4.反過來說,如果屋主在現場明白表示不希望好心人進去救火,但好心人還是進去了而且打破古董,即便不是重大過失,只是一般過失,因為不是適法無因管理,屋主可以對過度熱心的好心人求償其過失所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