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

無因管理

是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例如,甲在東區逛街,路人乙突然昏倒,甲好心協助乙就醫,繳付醫療費用3000元。甲對路倒的乙,並無協助送醫的義務,而且未受委任,純粹因為好心助人,這就是所謂的無因管理。根據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人(甲)為本人(乙)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其自支出時起之利息。不過,無因管理必須「適法」才可以請求本人給付,也就是說,管理事務必須有利於本人,並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前例中,乙昏倒路旁,雖未明示甲協助送醫,但依常情推斷,可以推知乙會請求或同意任何人將他送醫治療,因此,甲的行為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