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法律的意義

一、參考資料:
(一)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2-25。

二、定義:法是人類共同生活體中,為形成秩序、維繫和平(解決衝突)、實現自由,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所實施的規範。

(一)法律是「人類」生活的共同規範:
法律是人類才有的現象,規範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為、活動、組織與社會關係。法律與自然界「法則」或「規律」(rules of nature)不同。自然律則亙古不變,人類法律則會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例如檳榔西施衣著暴露,是否涉及猥褻?人類法律會有不同的規範,但是「食、色,性也」則是自然律則。

(二)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體」的規範:
在荒島獨自一人生活的魯賓遜,他需要熟悉並運用自然界的律則,來維持生存。但是魯賓遜不需要法律,因為荒島上沒有社會生活關係中資源分配與解決爭端的需求。如果魯賓遜居住的島嶼還有其他人,那麼自然會逐漸形成家庭、氏族、部落、國家等社會組織,也就是所謂的「共同生活體」,這時候,就會出現分配資源、解決爭端的需求,法律規範就會被創造出來。

(三)法律的功能是形成秩序、解決爭端(維繫和平)、實現自由:
法律與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社會規範,共同發揮作用,達到形成秩序、解決爭端、實現自由的功能。

(四)法律是「規範」:
規範是表達某種「應然」要求的語句、手勢、燈號或符號,包含「禁止」、「允許」、或「要求」。例如:「綠燈」:車輛行人允許前進。「殺人者死」:禁止殺人,法官應判處殺人者死罪。

(五)法律具備「權威機關」的「強制力」:
法律不等於風俗習慣、禮節儀式、倫理道德、宗教誡律。差別在於:法律是可以透過「權威機關」的「強制力」來加以實施的社會規範。所謂權威機關,是指「外部」的機構或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法院、行政機關。
(2)非國家的共同生活體:部落組織。
(3)公權力委託的私人或民間團體。至於強制力,不等於直接使用武力,而是擁有最終使用武力的可能性,迫使你接受規範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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