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法系概述

一、參考資料
(一)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62-77。
(二) 陪審團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12302137
(三) 參審制度的利弊得失林鈺雄 2005/05/25,http://www.pra-tw.org/News_Content.aspx?news_id=68

二、當代主要法系:
法系指的是法律運行的體系和制度。當代具有全球普遍影響力的法系有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歐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或大陸法系):歐陸法系的淵源是東羅馬帝國君士坦丁(Justinian)皇帝編篡的「羅馬法大全」。羅馬法一開始並未能實施於西歐各國,直至12-15世紀,西歐各國興起「自然法運動」,相信人類可以運用理性找到超越國家與語言文化限制的「理性法」。許多法學家相信,透過對於「羅馬法」的研究注釋,可以找到理性法的原理原則,因此促成了歐洲各國對於「羅馬法」的研究與繼受。18世紀中葉,歐洲各國興起「法典化運動」,希望透過法典的制定,將研究羅馬法所得的正義理性原則,加以成文化,逐漸促使各國制定成文法典,條列各種法律規範。
歐陸法系具備以下特徵
(1)強調成文法典,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判例與習慣補充成文法律。
(2)法律適用,以抽象法規為基礎,經由演繹性法律思維,求得判斷結果。
(3)屬於二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分別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審判。
(4)有罪與否,由法官審判,但以合議審判避免法官獨裁,也有部分國家以參審制度,提供平民參與或監督司法審判的功能。參審制度有「平民參審」和「專業參審」兩種類型,不論何種類型,參審員與法官均共同「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但是,「平民參審」的參審員無相關專業經驗,不易發揮功能,「專業參審」的參審員有專業經驗,可與法官專業產生互補與牽制專斷之效果。

(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泛指淵源於英國,而後擴及幾乎所有英語系國家與地區的法律體系,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等國家。
英美法系特徵:
(1)強調習慣法與判例。不重視成文法典,以判例形成的普通法為主要法源。
(2)法律適用,以判例為中心,屬於歸納性法律思維。
(3)採取一元司法制度,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都由普通法院審理,不另設行政法院。
(4)除法官外,另設陪審團,藉由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獨裁。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目的在排除審判權的專斷,體現公正和社會正義,但是由於陪審團宣告被告有罪,無須提出依據及理由,審判過程秘密不受公評、易受偏見左右。

中華民國皆屬大陸法系,無陪審團制度,有罪與否,由法官獨任或合議審判,近年引進專業參審制度,避免法官專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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