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問題思辨week2-2

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團制度的差異和優劣為何?

4 則留言:

  1. 資一忠 潘志超2009年9月20日 清晨6:42

    陪審團制度最大的優點在於避免法官的專擅獨斷實現公平與正義,缺點為判決未作出前,秘密不受公平,容易受個人偏見而影響判定;而陪審團又分大陪審團及小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對一個人的某種罪名的起訴,而另小陪審團為負責認定犯罪事實提出,交由法官裁決刑罰和刑期。
    參審團制度為結合學有專精的專家一同作案件的審理,訴訟定罪需要法官作決定,而專家的意見作為事實認定的參考,缺點為一般民眾參與審查無法律及相關專業經驗,不容易在訴訟時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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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世界各國的審判制度中,陪審制度最具代表就是美國.法律制度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嘉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其優點是對於訴訟審理案件可以排除審判權專斷表現公平和正義其缺失陪審團私下秘密進行不受公評易受個人偏見左右.
    2.十八~十九世紀引進參審制,有平民參審,專家參審.在平民參審制度下其優點是在於使民眾的法律價值和情感淂以直接輸入司法程序,不僅使司法產品合法化,也使法律制度本身民主化.其缺失平民不諳法律又專非業人員又易於感情用事,且易受法官主導而在審判中有錯誤的判斷或不當言行.
    3.專家參審是依法庭的專業性質,由法律以外的各行各業專家共同參予審判.法官與學有專精的專家一起審理訴訟案件.專家參審員通常自認法律外行很少堅持己見,再加上參審員並無認定事實的權限.其優點可排除審判權專斷體現公平和正義,缺失對於訴訟案件審理法官做出訴訟定罪而專家的意見作為事實認定參考,
    4.現今台灣司法改革諸多問題,尚難形成共識,唯有先從法界警察 ,檢察官問題著手,才能逐步勾嘞出令人信任的司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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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陪審團不需要提供任何看法給法官.陪審團成員只是一般公民,幾乎都沒有法律素養,或是與案情有關的專業知識。

    陪審團唯一要做的事,就是贊不贊成法官判決而已。
    陪審團主要的目的應是提供客觀的看法,協助法官客觀的協助.
    陪審團在審判上的任務,主要是認定事實,而非適用法律,適用法律則是法官的職責,故雖稱為陪「審」,其實應僅是審辨事實,而非及於審判的全部,然而,事實認定即可決定成罪與否,所以事實認定其實比適用法律更為重要,而此重責大任則由陪審團來達成。
    陪審團 沒有法律背景 負責提供社會觀感給法官
    參審團人員多為法律系學生(類似醫學院實習生)及有法律背景之人士,
    大陪審團組成人數較多,由12至23人所組成,而小陪審團則通常由6至12人所組成

    五護張旭昀 五人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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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旭昀對於陪審團的職責權限說得很清楚。繼續加油,跟上每週問題思辨的進度,金牌就有可能是你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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