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

法律效力

一、參考資料:
1. 法學入門,王海南等合著,月旦,1993,頁154-160
2. 權利要即時行使--談民事消滅時效,王麗能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130
3. 消滅時效,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消滅時效
4. 葉雪鵬,追訴權時效修正,想逃刑責更難了!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1556&print=1
5. 通姦罪的追訴時效,HOTLAW法律熱網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article_id=9374860

二、法律效力的意義與根據
1. 法律效力的意義:
有效:法律對行為有拘束力,對違法行為發生制裁或處罰效果
實效:法律真的被遵守的程度。
2. 法律效力的根據:法律效力的強弱,由三個因素共同構成:正當性、合法性、強制力。
正當性:法律內容合乎正義公理,一般人認為合情、合理。
合法性:法律制定過程,依據立法院三讀程序通過,並經總統依法公布正式施行。
強制力:國家機關維護法益、制裁違法行為的強制力。

三、法律關於時間的效力:
1. 有效期間:始於施行,終於廢止。
施行:(1)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2)另訂施行日期。
廢止:(1)職權廢止: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公布廢止,自公布廢止日起算,至第3日起失效。(2)當然廢止: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
2. 適用原則:
(1)不溯既往,亦即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如: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從輕及有利。例如刑法第2條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3. 時效制度:

指在法律上,因時間之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得、喪、變更各種效果之制度。時效制度主要為避免長期不行使法律權利,致使訴訟上舉證困難,或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有提醒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之作用。民法上有「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刑法上有「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1)消滅時效: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一般為15年。但「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之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運送費。租價。診費、藥費,報酬。商品及產物之代價」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則為2年。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屆滿,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時效抗辯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為其主張。

(2)取得時效:原本不具權利之當事人,因時間經過及其他要件之具備,致取得、享有一定之權利。例如,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即屬取得時效之規定。

(3)追訴時效:在一定期間內未起訴犯罪者,追訴權消滅,稱為追訴時效。訴請法院對涉嫌犯罪者科處刑罰的權利,稱為追訴權。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年。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告訴乃論罪刑:6個月。

(4)行刑時效:逾期不行使行刑權,不得再行使。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對行為人予以執行的權力,必須在期限內行使。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15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7年。

四、法律關於人與地的效力:
1. 在本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
(1)國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權;
(2)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和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

2. 在本國領域內之外國人民,適用本國法。例外:
(1)享有「治外法權」的外國人民,適用外國法

3. 在外國領域內之本國人民,適用外國法。例外:
(1)憲法義務仍適用國內法,如兵役、納稅。
(2)民法上身分、親屬、繼承等事項,仍適用國內法。
(3)刑法如內亂、外患等侵犯國家法益之特定犯罪,受本國刑法約束。
(4)享有「治外法權」的本國人民,雖居住外國領域,仍適用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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