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3-2

甲被宣告死亡後,甲妻乙另與丙結婚,半年後,甲突又現身。試問,甲乙或乙丙婚姻,何者有效?

10 則留言:

  1. 乙跟丙婚姻有效,因為甲已被宣告死亡,甲和乙就沒有了婚姻關係,所以乙和丙的婚姻是有效的。經國~~資一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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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別忘了,甲又活過來了。
    再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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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經法院公證結婚,表示你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是有效。既然有效,無法提起婚姻無效,想結束婚姻關係,除兩願離婚外只能提起離婚訴訟一途。而提起離婚訴訟須先經過調解程序。

    提起離婚的理由,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甲在半年前年被宣告死亡(不是生死不明),乙可以向法院申請與甲離婚,再與丙向法院申請結婚,所以在法律上乙和丙是夫妻。就算甲活過來,甲和乙在法律上已不是夫妻。

    經國 資一忠班 蔡博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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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博丞說:
    【甲在半年前年被宣告死亡(不是生死不明),乙可以向法院申請與甲離婚】。
    踏察客說:
    不論是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婚姻關係都終止,乙不需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現在問題是,甲在法律上死後復生了,他被宣告死亡前的法律關係還存在嗎?如果存在,乙丙的婚姻有效嗎?(乙有無重婚),如果乙丙婚姻有效,那甲乙婚姻怎麼辦?
    再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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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潘志超(資一忠)2009年9月26日 上午9:16

    乙要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才能回復甲受死亡宣告前之法律關係,若甲乙婚姻有效,那麼乙丙犯了重婚罪,《刑法》第237 條規定,一個已經結婚的人若是故意再去和配偶以外的人結婚,除了後婚會無效外,還會構成重婚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如果乙丙婚姻有效,甲方知悉乙方重婚後,應於六個月內訴請離婚,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離婚,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重婚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惟此時無過失之一方不妨以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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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三六條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後的效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四十條:「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 988 條
    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988-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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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潘志超(資一忠) 提到...【若甲乙婚姻有效,那麼乙丙犯了重婚罪】

    踏查客說:
    這不是普通的重婚問題。因為乙丙是在甲被宣告死亡後結婚,婚姻有效,而且無重婚問題。
    但是當甲的死亡宣告撤銷後,甲乙的婚姻關係也隨之復活。
    因此,造成兩個有效婚姻同時存在的情形。
    為了維持我國ㄧ夫一妻制度,並且保障甲乙丙三人權利,所以乙丙婚姻有效,甲乙由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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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受死亡宣告之人而後仍生還時,死亡宣告並不當然失效,失蹤人所為的新法律行為固然有效,過去因死亡宣告而結束的法律關係則非撤銷死亡宣告不能回復.
    二.死亡宣告撤銷後的效果可分為歸來前及歸來後所生的法律關係:
    1.歸來前~~
    (1)財產上:死亡宣告在結束以失蹤人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而以之與死亡為相同處理.
    (2)身分上:死亡宣告後,其配偶亦得再婚,原婚姻關係自原配偶善意在婚時即行消滅.
    2.歸來後~~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36條之事由,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35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1)財產上:依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不問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為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2)身分上:再婚之配偶及其再婚之對象如均屬善意,由於善意行為不受死亡宣告撤銷之影響,故其再婚仍為有效婚,前婚姻不復活,而無重婚之虞.
    三.重婚:乃有配偶隻人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若前配偶已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則在死亡宣告確定時婚姻關係即告消滅,因此後婚並非重婚.(甲乙婚姻失效,乙丙婚姻有效)
    四.而經死亡宣告之前配偶突然出現後,其死亡宣告之前的法律關係並非主動自然回復,尚須以當初聲請死亡宣告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消死亡宣告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駛回復原有之法律關係,前婚姻關係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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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這篇yahoo知識,關於死亡宣告撤銷後的法律關係寫得很清楚。
    如果僅就前後婚姻來說。重點在兩段文字:
    1.【死亡宣告確定時婚姻關係即告消滅,因此後婚並非重婚.(甲乙婚姻失效,乙丙婚姻有效)】
    2.【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駛回復原有之法律關係,前婚姻關係亦回復.】

    這兩段文字出現的法律問題是:
    撤銷死亡宣告後,甲乙、乙丙兩段婚姻都有效,怎麼辦?
    備註:死亡宣告成立時,甲乙婚姻關係消滅,不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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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釋字第552號
    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 。
    資料來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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