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3-3

1.在何種情況下,欠債不用還錢?犯罪不會被處罰?類似的法律規定是否合理?

4 則留言:

  1. 潘志超(資一忠)2009年9月26日 清晨7:34

    經常有人借錢給他人,之後債務人既不還錢,甚至搬家找不到,時光荏苒,十幾年經過後,債權人居然發現欠債的人住豪宅、開名車,此時,債權人如果還未取得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錢,但向法院起訴時,債務人只須向法官說「我借錢已經超過15年」,法院就會以債權人的債權巳罹於時效而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如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先向稅捐機關調取債權人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此時債務人亦可以「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後,已經超過15年都沒有執行,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審查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並未在15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會認為債權人的權利已因長期不行使而消滅,也會判決債權人敗訴,此時債權人將無法再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以上是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現在的事實秩序、避免舉證困難及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等理由,而消滅時效的期間主要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15年長期消滅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也就是請求權的時效原則上是15年,但是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請求權時效期間較短,則適用較短時效(如二、三、四)。例如借款、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都是15年;特別要注意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長期未將不動產過戶登記給買方,如買方在買賣契約約定過戶時間起,超過15年才請求賣方過戶,賣方在訴訟中只須表示契約簽立後已超過15年期間,買方即會受敗訴判決。
    (二)5年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租金、借款利息、遲延利息、勞保費、公寓大廈管理費、勞工薪資及加班費、退休金、特別休假工資的時效期間均為5年。
    (三)2年消滅時效期間:
    較常見的是因車禍、通姦、誹謗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亦即自知道加害人起算的時效期間為2年,但自事件發生起,如已超過10年才知道加害人,請求權亦因時效經過而不能請求。
    (四)其他時效期間:
    因民法及其其特別法規定的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繁多,從2個月到5年,較重要的是票據的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
    1.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支票對發票人的追索權,自發票日起,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3.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4個月。
    4.支票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2個月。
    以上簡單介紹我國的時效消滅制度,希望大家特別注意時效期間,懂得「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空有借據或判決而無法向債務人求償。
    ***引用洪幼珍 律師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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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章內容不錯,誰幫忙把重點摘要出來(針對問題)。
    試試自己看文章抓重點的功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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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債務人只須向法官說「我借錢已經超過15年」,法院就會以債權人的債權巳罹於時效而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如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先向稅捐機關調取債權人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此時債務人亦可以「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後,已經超過15年都沒有執行,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撤銷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審查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並未在15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會認為債權人的權利已因長期不行使而消滅,也會判決債權人敗訴,此時債權人將無法再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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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欠債欠久了,真的可以不還,而且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新鮮吧?欠債真的可以不用還,是嗎?其實對這個話題的正確認識,應該是說:「債權人讓權利睡著了!」。
    「債」是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干涉,我們在新聞中聽到或看到「某某公司、某某人的不動產、動產或銀行存款被查封」,這些情況都是由債權人主動向民事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才會發動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這一點民眾必須了解。因為私權的請求與一般社會的犯罪涉及「公益」的情況,在法律的處理方式上不同。
    欠債可以不還錢,其實並不是一項主動的、絕對的權利,而是一項「被動的、相對的權利」,也就是說,欠債的人不用跑到債權人家門口大肆聲張,只要等到債權人請求的時候,提出「時效抗辯」即可
    何謂「時效抗辯」?顧名思義,就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期間的長短,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我國民法原則規定為十五年,但因為請求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繁多,民法將時效期間分為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兩種。:
    一般時效期間: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消滅時效是「被動的、相對的權利」,當債權人提出請求時,債務人如果認為已超過消滅時效期間者,就可以提出「時效已消滅」作為抗辯,而得拒絕給付。因此,有權利之一方,千萬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縱使現在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仍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現在沒有財產,未必表示他永遠不會有財產),否則一旦超過時效期間,債務人就可以依法主張時效抗辯,你只有眼睜睜地看他欠債不還有理,屆時再罵沒有天理,怪法官不公平,也是徒呼奈何!法律只保障懂得法律的人,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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