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Week8金牌得主

Week8-1,只有兩位作答,而且是較少光臨網站的護理科同學,特別鼓勵她們(怡文、育稜),都給金牌一張。

Week8-2,可惜,沒人全部答對。金牌得主,從缺。
正確答案如下:
一、甲在乙的土地上種蘭花。請問蘭花是誰的?
( )甲 (*)乙
理由:
蘭花是土地購成的一部份。土地是乙的,蘭花是土地構成的一部分,所以蘭花是乙的。

二、母豬生小豬,小豬是母豬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理由:
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三、媽媽生小孩,小孩是媽媽的天然孳息。
( )對 (*)錯
理由:
天然孳息是【物】的概念,不適用於【人】

四、甲向乙買車,雙方在2月1日上午9點簽約,言明三天內交車,請問最慢須在何時交車?
(※)2月4日晚上12點 ( )2月4日上午9點 ( )2月3日晚上12點前
理由:
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言明三天內交車,表示是以【日】來計算,依據民法規定,始日不計算,也就是2月1日這一天都不算在內,因此,交車日是2月2日起算三天,2月4日晚上12點是交車的最後期限。

五、借據:「大雄茲向胖虎借新台幣伍千元正,該借款6000元正,應於9月20簽發票面金額肆千元的支票給胖虎,以清償全部借款。」請問大雄到底要還多少錢?
( )5000元 ( )6000元 (*)4000元
理由:
以文字的最低數額為準。

六、小欣18歲考上大學,外祖母贈與一棟房屋,要求其離開父親與她同住。不過,該屋被祖母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而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小欣父親可以反對嗎?(*)可以。 ()不可以。
理由:
要求小心離開父母,並非純受利益之贈與,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同意。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問題思辨Week8-2

全部正確而且速度最快者得金牌

一、甲在乙的土地上種蘭花。請問蘭花是誰的?
( )甲 ( )乙

二、母豬生小豬,小豬是母豬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三、媽媽生小孩,小孩是媽媽的天然孳息。
( )對 ( )錯

四、甲向乙買車,雙方在2月1日上午9點簽約,言明三天內交車,請問最慢須在何時交車?
( )2月4日晚上12點 ( )2月4日上午9點 ( )2月3日晚上12點前

五、借據:「大雄茲向胖虎借新台幣伍千元正,該借款6000元正,應於9月20簽發票面金額肆千元的支票給胖虎,以清償全部借款。」請問大雄到底要還多少錢?
( )5000元 ( )6000元 ( )4000元理由:

六、小欣18歲考上大學,外祖母贈與一棟房屋,要求其離開父親與她同住。不過,該屋被祖母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而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小欣父親可以反對嗎?( )可以。 ( )不可以。

問題思辨Week8-1

回答以下問題,質量俱佳者得金牌
題目:
鏈結一篇報導或者影片,簡單說明該事件涉及的法律概念或名詞。

民法總則2-2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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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與期間的計算

「期日」是指某個時間點,可以是「2月1日」,也可以是「2月1日下午4點11分」。

「期間」則指一段時間,如2月1日到3月1日。
期間的起算,依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起始日不算入。

所以,甲在1月1日向乙借款,言明3日內清償,由於起始日不算入,所以甲應該在1月4日結束前還錢。如果甲在下午1時向乙借款,言明在3小時內還錢,那麼從下午1時起算,甲應在下午4時前還錢。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

單獨行為: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如認領、拋棄繼承。
契約行為:法律關係因當事人雙方相互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買賣、租賃。
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需為對價給付。如買賣。
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無需為對價給付,如贈與。
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
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符合一定方式(簽名、書面、登記),如: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760: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除了(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權利義務標的適當、確定、合法之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沒有瑕疵。

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七歲以上但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

意思表示的意義是:「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完整的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期望,外部行為以及清楚知道表示以後的法律效果。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名詞分別是: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如果欠缺其中一項,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法律行為就不成立。例如,老王演舞台劇向阿珠求婚,不管多麼逼真生動,求婚的法律行為不成立,因為老王雖然有求婚的「表示行為」,但是內心並沒有求婚的「表示意思」,老王求婚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Week7金牌得主

薛可雲、潘志超、蔡福春、蔡博承、駱聰修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問題思辨Week7-3

權利車,很便宜。但是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

問題思辨Week7-2

1.觀賞影片
2.發揮想像力,設想幾個跟【行為能力】有關的狀況,分析相關法律問題。
例如:
a.可以結婚嗎?婚姻效力如何?
b.婚後反悔,怎麼辦?
c.父母在法律行為中扮演的角色?
d.離婚後法律行為的行使?
等等....發揮想像力吧!

問題思辨week7-1

小明在摩托車行以8000元買了一輛二手車。警察路檢時,發現該車為贓車。試問:
1.原車主可以請求小明返還機車嗎?
2.小明有刑事買賣贓物罪的適用嗎?

民法總則2-1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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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意義與類別

意義:除了「人」以外的東西都是物,看得到摸得著的手機、房屋是「物」。看不到摸不著的也是「物」,如瓦斯。要了解「物」必須了解「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說明如下:
類別:
1. 動產與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67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包括:
(1)土地的成分(砂、石、礦)
(2)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植物、樹木或農作物等等。
(3)土地定著物,如房屋、軌道設施等等。
動產」則為不動產以外的所有物。

「動產」與「不動產」的取得、設定、喪失與變更,方法不同。原則上,不動產採「登記」,動產用「交付」。

2.主物與從物:主物與從物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物」,從物不是主物的構成部分,但是有幫助主物發揮完整功效的作用。例如,引擎是汽車的構成部分,汽車是主物,但引擎不是從物。不過,備胎是汽車的從物,它獨立存在,不是汽車構成的一部份,卻是汽車很有效用的附屬品。

3.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來的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依民法第69條規定,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初產物」;法定孳息則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效益」。孳息權益由誰收取呢?依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人的能力與人格權

意義:法律上具備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資格的個體,稱為人。
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何謂出生?通說採「獨立呼吸」,亦即胎兒須從母體分離獨立,而且能獨立呼吸。胎兒一出生即享有權利能力,但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也應享有權利能力呢?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只要符合(1)將來胎兒順利出生;以及(2)對胎兒有利等兩個條件,尚未出生的胎兒,仍然有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但並不表示當然也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是指「得獨立依照自己的意思而取得權利擴負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說只有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

自然人行為能力,可以區分為
(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的成年人,以及未滿20歲的已結婚者。
(2)無行為能力:包括未滿7歲或者被宣告禁治產的人。
(3)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的人。
(4)特別行為能力:就某種人之某種行為,特別規定其能力。如「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同意」、「男滿17歲,女滿15歲,可以訂婚。男18歲,女16歲,可以結婚」、「16歲以上可以訂立遺囑」等等。
至於民法的責任能力,是指法律上可以負擔損害賠償的能力(資格)。依照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總之,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識別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要對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法定代理人已經盡了相當的監督責任而無過失。

「人格權」:關於人的存在價值與尊嚴的權利。
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者賠償人格權所受損害。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貞操、隱私、姓名…等等。

民法總則--法例

法例:民事法規所適用的共同原則。
1. 文字的使用、簽名與簽章:法律行為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某些行為,為求慎重,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但是,當事人不會寫字,如何補救,使其完成法律行為呢?民法第3條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2. 確定數量的準則:數量記載前後不符,致生爭議,如何解決?民法第4條第5條規定,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數量,如果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由法院確認當事人原意,如果法院亦無法確認時,則以文字表示的最低數額為準,如果不是以文字表示數量,則以號碼(數字)的最低額為準。

民法的意義與原則

民法的意義與內容:
民法是規範私人之間日常生活關係的法律,而所謂的日常生活關係,主要包括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

民法典共五編、兩大法體系。債編與物權編形成財產法體系,親屬編與繼承編規範身分法體系。總則編,則為民法的基本規定,內容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

民法債編以契約為重點,物權編以所有權為基本。因為,物資的支配與享用,以「所有權」為基礎,經濟往來而生財產變動的生活關係,則藉由「契約」形成。也就是說,財產關係主要由所有權和契約形成。

身分關係包括夫妻婚姻、父母子女、姻親血親等親屬關係,以及親屬間財產變動的繼承關係,分別由民法的親屬編和繼承編詳細規範。

民法的基本原則:
1.民法為私人之間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屬於任意法,僅當作私人間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的補充。
2.民法亦有強行法的規定,例如結婚採取登記制,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不成立。
3.關於損害賠償,民法採取過失責任原則,亦即,有過失才有損害賠償責任。
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之間有充分自由可以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契約形式與內容,不過,違背善良風俗與強制規定的契約,無效。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Week5金牌得主

問題思辨Week5-1 :薛可雲
問題思辨Week5-2:潘虹伶
問題思辨Week5-3:潘志超

Week4金牌得主

Week4金牌得主:問題思辨week4-1;4-2:彩霞、聰修

得金牌的辦法:
1.在版主【踏查客】發佈的每週【問題思辨】文章中,發表意見。
2.發表的意見必須針對文章主題。
3.每篇文章,擇優選出一名金牌得主。
4.選擇標準:【正確程度、豐富深入、反省程度】
5.版主保留金牌從缺的權利。
6.注意事項:切勿抄襲轉貼。引用他人文章應註明文章出處。

犯罪與刑罰上課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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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適用

一、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犯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連續犯之處罰,依刑法第51條規定,一罪一判,數罪併罰。宣告死刑、無期徒刑,只執行其一。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宣告多數沒收者,合併執行。

二、刑之酌科:
依據最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科處犯罪者法定刑以外之刑。但法官得就法定刑範圍內,依據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犯罪者知識、年齡等因素,審酌裁量其刑度。

三、緩刑與緩起訴: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無前科者,得由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至於緩起訴,則係檢察官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之考量,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贊時不加起訴。緩起訴期間1至3年,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四、假釋: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且獄中表現良好,悛悔有據的受刑人,得報請假釋。無期徒刑之假釋期為15年,有期徒刑的假釋期為剩餘刑期。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假釋,再回監獄服刑,而且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假釋期滿,刑不再執行。

刑罰種類

一主刑:
亦稱單獨刑,可以獨立科處,也得與他刑併科或易科,並得加重減輕或免除之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得加重至四月)、罰金。

二、從刑:
又稱附加刑,附隨主刑宣告,不得單獨科處。包括:
(1)褫奪公權,剝奪公法上權利能力。包括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行使參政權資格。
(2)沒收:違禁物、犯罪工具。

三、保安處分:
刑罰以外的保護安全措施,藉以消弭反社會危險性,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包括:感化教育、禁戒、強制治療、監護、強制工作。

犯罪的類型

一、既遂犯與未遂犯:
實施犯罪行為,且發生一定結果,為既遂犯。反之,雖已實施犯罪行為,但結果終未發生者,稱未遂。未遂犯以刑法有特別規定者,始得加以處罰。如刑法271條處罰殺人未遂,刑法278條處罰重傷未遂,但毀損他人文書器物未遂者,不罰。

二、單獨犯與共犯:單獨一人實施犯罪,為單獨犯。二人以上有犯罪意思聯絡,共同協力實施犯罪,為共犯。包括:
(1)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包括陰謀、預備、著手等階段。共謀者、把風者均為共同正犯。
(2)教唆犯:唆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依其教唆之罪處罰,既遂未遂與犯罪行為人同。
(3)從犯:又稱幫助犯。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故意給予精神或物質協助。前項幫助,不以被幫助者知情為必要。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行為犯與結果犯:
以「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而不以侵害法益「結果」發生為要件之犯罪,稱行為犯,如誣告罪、公然侮辱罪、放火罪等。反之,結果犯之犯罪構成要件需兼備「行為」與「結果」。

四、初犯與累犯:
初次犯罪而無前科者,為初犯。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謂赦免是指特赦或減刑,但不包括大赦。大赦係將罪與刑一併歸於消滅,視同未曾犯罪。特赦使刑免於執行,減刑,使刑期減少,但並未消滅其犯罪。

五、想像競合犯與連續犯:
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稱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例如,仍一炸彈炸死三人,另兩人斷手斷腳,即是實施一個行為,侵犯五個人的法益,觸犯殺人罪和重傷害罪,從一重罪處罰,即殺人罪。至於連續犯,則是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例如某甲沿街搶奪統一、全家、萊爾富等超商。
身分犯:行為主體僅限於具備特定身分者,稱為身分犯。如通姦罪、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投票收受賄賂罪

犯罪的意義與要件

犯罪的意義:
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的情況下,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法制裁的不法行為。因此,所謂「犯罪」必須具備「行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等要件。
(一)犯罪要件
(1)行為:

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屬行為。換言之,夢遊中的無意識行為,或者是被歹徒用槍脅迫下所做的舉動,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為,即便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法益的侵害,並無構成犯罪的要件。例如:在心裡罵人王八或是夢遊無意識下的偷竊,都無法構成犯罪。
(2)該當性:
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客觀構成要件。例如,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有致人於死的行為,而且發生死亡結果。主觀構成要件則為有殺人故意或過失。依據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侵犯法益的行為,對於過失侵犯法益之處罰,必須刑法有規定才可以。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內心惡意,包括:
(a)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之事實發生,例如,甲開槍打乙腦袋,明知這樣做一定會造成某種結果,還做下去。
(b)間接故意: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又稱「不確定故意」。例如,甲向一群人開槍,雖然打中某乙的機率不是百分之,但是仍可預見其可能性。
所謂「過失」,則指因為行為者疏忽,致犯罪事實發生。包括:
(a)無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例如,夜間路邊停車,未打開閃黃燈。
(b)有認識過失:雖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致疏於防患而使犯罪事實發生。例如,酒醉駕車。

(3)違法性:
係指行為人沒有法律賦于的阻卻違法事由。如果行為人有阻卻違法事由,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劊子手殺人沒有殺人罪,醫生切掉病人一條腿,不構成傷害罪,因為他們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a)依法令執行職務之行為:例如警察使用警械、拘提逮捕羈押人犯、執行死刑等等,或是一般人依法令許可所為之行為,如逮捕現行犯,都發生阻卻違法效果。
(b)執行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但是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必須合法而且具備法定形式,否則,執行該命令之行為,並不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c)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所謂「業務」,並非以政府許可之業務為限。如密醫切除下肢的醫療行為,屬於業務行為,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看其施行的醫療行為是否正當,不因為其為密醫,而直接論斷其醫療行為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d)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例如,暗夜巷弄,乙被甲強抱性侵。乙以膝蓋頂撞甲之下體,致甲喪失生殖機能。屬於正當防衛,不罰。
(e)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例如,颱風致船沉沒,甲搶乙救生圈,致乙淹死。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不罰,但衡酌事發現場情況,如果緊急避難行為過當,則仍要處罰,但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4)有責性:
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才能夠要他對侵犯法益的不法行為負起刑事責任。例如,夢遊、心神喪失或年紀太輕等等,都無法要求行為人對犯罪行為負責。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作為犯罪主體,遭受刑法處罰的資格。一般區分為以下三種:
(a) 完全責任能力:年滿十八歲,精神狀態正常而且不是瘖啞人。
(b) 減輕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精神耗弱、或是瘖啞者,得由法官裁量減輕其刑。
(c) 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不罰,但得施以保護處分。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案例分析】說明:

一、分組:
全班分成5組,各組從從以下範圍自訂題目,尋解法律問題:
(1)家庭生活法律
(2)住的生活法律
(3)交通生活法律
(4)消費生活法律
(5)勞工生活法律

二、方式:
剪輯、鏈結嵌入或自製一段3至5分鐘的影片或漫畫,探討相關法律問題。

三、期限:
第八週結束前繳交「案例分析計畫大綱」。載明:
(1)故事大綱
(2)法律問題
(3)預定進度
(4)分工

四、口頭報告:
依照進度表進行10-15分鐘報告。
五、學習檔案評量:
請將案例分析報告的進行過程紀錄與反省心得,整理成學習檔案,並於第 16週繳交。負責勞工生活法律的小組,學習檔案可以在報告當週繳交。

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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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思辨Week5-3

【投案】和【自首】
這兩個法律用語的意義一樣嗎?差別何在?

問題思辨Week5-2

某報載:黑道大姊頭強押男性被害人逼債,男性被害人還不出錢,被黑道大姐強押制至賓館強姦得逞。

問題:這則報導的法律用語錯誤,請問正確用法應該是什麼?

問題思辨Week5-1

閱讀這則新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後,
思考這個問題:李慶安是詐領薪資還是貪污公款?

刑法效力

(一)屬地主義: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皆適用之。(刑第3、4條)詳言之,載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效力與主權範圍相當,目前僅適用於台、澎、金、馬等統治區域。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適用之。

(二)保護主義:侵犯中華民國國家或社會法益,不論行為人國籍或犯罪發生地,均適用我國刑法加以處罰。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刑法第5條)

(三)屬人主義:基於國家司法主權的行使,以及屬地主義的補充,凡是中華民國人民,即使在國外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才適用,輕微犯罪或犯罪發生地的國家法律不罰者,則不適用我國刑法。其次,基於保護主義的擴充,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國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時,也適用我國刑法,也就是當他進入我國領域時,就可以對其追訴犯罪加以處罰。(刑法第7、8條)

(四)外國裁判的效力: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追訴處罰,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者,得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第9條)例如,我國國民陳某與吳某,赴美殺死江某,於當地被捕後,判有期徒刑十年。服刑完畢後回國,我國司法機關仍必須依法提起公訴,由法院審酌是否有再執行刑罰的必要,決定其免除刑之全部或一部。

刑法用語

刑法第第10條定義刑法相關名詞,說明如下:

(一)以上、以下、以內: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包含十四歲。「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包含三百元。「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短六個月最長五年的有期徒刑。

(二)公務員:包括
(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三)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四)重傷:對於耳、目、語、味、嗅等感官或是肢體、生殖機能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以及身體或健康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之重傷。

(五)性交: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六)電磁紀錄: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罪刑法定主義

意義:
犯罪的成立與處罰,均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如無法律規定,就不構成犯罪,稱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是對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處罰,甚且將被處罰者視為犯罪者,其性質不同於民事官司的兩造糾紛,因此應該嚴格遵守「沒有法律,就無犯罪,也無刑罰」原則,也就是說,不倫無道的惡行(sin),只要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論罪科刑,就不構成犯罪(crime),亦不得加以處罰(penalty)。

罪刑法定主義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明白揭示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包括下列幾項原則
(1)以成文法為法源,禁止習慣法的適用;
(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亦即新法律不適用舊行為。但是,如果新法較舊法更有利於人民,則適用新法以保障人權,此為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從新從輕主義。
(3)禁止類推適用性質相近的法規,避免比附援引、羅織犯罪。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亦即法官應該依據明確規定的刑罰種類和範圍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避免擅權專斷、侵犯人權。

刑法的意義

意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也就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該如何處罰的法律。

廣義刑法,凡是設有刑事處罰的法規,都屬於廣義刑法。
因此,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或是設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的行政法規,都是廣義的刑法。
例如: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全係針對犯罪行為科以生命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其他行政法規,如果除了罰鍰、停業、沒入…等等行政制裁外,尚且規定刑事處罰者,也屬於廣義的刑法,如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如有違反,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即屬之。

狹義刑法,僅指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不包括設有刑事處罰的行政法規。普通刑法,係指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中華民國刑法。特別刑法,則是適用特別人、事、時、地的刑事法規,如陸海空軍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等。

普通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內容:我國刑法體系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
總則編共十二章,內容涵括:
(1)法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用語定義以及刑法效力;
(2)犯罪論:犯罪要件與犯罪類型;
(3)刑罰論:刑罰總類與刑罰適用。

分則編共三十五章,詳細規定各種犯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依犯罪侵害法益類型排列,區分為:
(1)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外患、瀆職、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等(2)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賭博罪等等
(3)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傷害、墮胎、遺棄、搶奪強盜等等